2021年6月25日,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沧州中院寄来感谢信,并送上一面 “公正司法、廉政为民”的锦旗。

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感谢信中写道:“民四庭受理本案后,本着‘主持公道、维护和谐、高效服务’的原则,在每个程序中都做到了热情、仔细、公正、高效……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既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与神圣,也深深为贵院这个优秀文明团队的敬业精神所感动。最后,谨祝民四庭及各位法官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也希望贵院能培养出更多让老百姓信赖的优秀法官!”
沧州中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来,民四庭紧紧围绕审判工作实际,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在审理案件中,始终牢记人民法官为人民宗旨,把努力为当事人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俯身倾听各方当事人的声音,踏踏实实为民办实事、一心一意解民忧,力求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
河北鼎力带钢有限公司与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判决:被告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鼎力带钢有限公司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6万余元;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取回设备。青岛恒林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提出上诉。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多次通过电话向当事人详细了解鉴定过程。合议庭发现,河北鼎力带钢公司未使用《技术协议》约定中的钢丸。合议庭认为,案涉设备在使用时出现问题不排除原告未正确使用钢丸导致。案涉设备鉴定时也存在配件缺失、磨损的情况。合议庭经评议并向庭长汇报后,一致认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遂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河北鼎力带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民四庭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倾听当事人心声、了解当事人诉求、化解当事人矛盾”,勤勤恳恳、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将教育整顿的工作成绩切实转化为司法为民的实际行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