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增进人民福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本文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就民法典关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划定公权力行使边界及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所作的相关规定谈几点学习体会。
民法典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
民法典划定了国家管制与私法自治的合理边界
最后,民法典在强调公力救济的同时,也为私力救济留下了空间。现代国家大多严格限制私力救济,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如此。例如,在我国民法上,占有仅仅是事实而非权利。但是,民法典却赋予占有人(无论是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以占有保护请求权,在占有的事实状态遭到他人破坏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及返还财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以自己才是权利人为由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破坏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就很容易形成暴力,进而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也就是说,民法典确立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即使当事人认为自己才是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而标的物被他人无权占有,也不能通过私力救济实现权利,而只能通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来实现权利,且在发生争议时,只能通过向公权力机关主张权利寻求救济。同理,在当事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担保物权的场合,如果担保人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债权人也只能通过民法典规定的非讼程序或者诉讼程序来实现担保物权。可见,无论从民法典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看,还是从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看,国家对私力救济是严格限制的。此外,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债权人为追债而采取暴力措施等违法现象,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百一十一条还特别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虽然一方面严格限制私力救济,但也为私力救济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平衡了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
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必然要面对各种民事主体的利益诉求。民法典以民事主体的个人利益为线索,就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既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为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处理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首先,民法典平衡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例如,为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我国宪法规定了征收、征用制度。为此,民法典肯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但同时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三、四款)。与之前的《物权法》相比,民法典不仅强调了补偿要“及时”,而且更加明确地规定在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时,要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如,民法典一方面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将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同时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民法典平衡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例如,民法典不仅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而且还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场合,民法典也平衡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通过多数决的方式由业主共同决定。这就意味着即使有人不同意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要少数服从多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形下,如果过分保护个人利益,可能会导致集体利益无法实现。民法典既要保护个别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尤其是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但同时也要维护全体业主的集体利益。另外,针对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时遇到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较为困难,导致小区的电梯坏了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出现故障无法及时修缮的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将公共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区分开来,规定在业主对这两项事项进行共同决议时,前者需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两个三分之二加两个四分之三),后者则只需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两个三分之二加两个二分之一),从而明显降低了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门槛。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还规定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第二百八十一条)。
最后,民法典还要平衡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平衡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就是要为民事权利的冲突提供解决的规则。为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对特殊主体进行权利保护的规则,而且还规定了权利发生冲突时的顺位规则。前者如买卖不破租赁,后者则主要体现在担保物权制度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在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的优先顺位是:(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就为担保物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案。至于担保物权人与其他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则规定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此外,针对动产浮动抵押已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抵押人可能完全丧失融资能力的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特别规定,抵押人在新购进的动产上为价款的支付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即使登记在后,但如果是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的登记,则该担保物权也应优先于先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但不能优先于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