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将在上海、北京、陕西等省(直辖市)的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试点实施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指在审判阶段,除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以及法律规定的应为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案件之外。还应为其他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或者进行法律帮助。
据报道,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这意味着,在法庭上,绝大部分的被告人都没有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无疑将会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重要举措。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方及检察机关与被告人是互相对立的双方。通俗而言,公诉方的职责是将被告人送上法庭并提供其有罪的证据,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会极力为被告人开脱,发表罪轻或无罪的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对此,刑事诉讼法明确,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把律师辩护覆盖到所有刑事案件上。其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精神病人的应该提供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经济困难且符合其他条件的,法律援助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律师进行辩护。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不在必须提供律师进行辩护的范围。
在这些案件中,由于经济条件较差或被告人及其亲属认识能力有限等,一些被告人未必会委托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辩护,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其自身法律知识和经验有限,不能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也未必会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并发表对自己有利的辩护意见,很可能导致其正当权益受到忽视乃至损害。即便是一些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如果辩护律师介入后引导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并真诚悔罪,其也可以获得较轻缓的刑罚。
简而言之,律师的介入既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落实,也是维护被告人权益的必要举措。当然,由于各地财政负担能力不同,一些地方还无力承担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律师办案补贴。因此,办法提出的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的做法也有一定现实意义。条件成熟时,该项措施有必要覆盖到其他地方,让更多被告人享受到辩护服务。
不过,律师辩护全覆盖还应避免流于形式。律师辩护全覆盖,不排除一些律师可能会马虎应对,疏于阅卷取证,匆匆发表辩护意见了事,不能从根本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关部门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让律师认真履行辩护职责,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