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10月5日,3名驴友穿越四川卧龙无人区被困一事有新进展:7日下午,3名驴友已全部被找到,其中1名女子高原反应严重。
近日,驴友被困事件屡有发生。如游客玉龙雪山迷路,40余警力连夜搜寻11小时成功救出;如10月3日,4名驴友被困尚未开发的珠海观音山。近年来,户外探险成为一些人热衷的活动,但有些游客人为地寻求刺激,往往在毫无准备和预案的情况下乱闯禁区,违规探险,由此导致遇险事故,让政府和民间志愿团队承担巨大救援风险和救援成本。对此,有必要让驴友为其错误买单,承担罚款或救援费用等成本,以此挡住这些“山寨探险家”任性的脚步。
首先应强调的是,公民陷入危险境地后,政府有救助责任,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准则。而且,政府也有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后盾,能够提高救援效率和成功率。即救助遇险驴友应该成为政府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产品,在接到求助后,政府部门应该无条件开展救援工作。但当一些驴友应当预见危险却不顾险情无视警告闯入禁区,甚至故意任性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时,就该为此承担救援费用、罚款等责任,否则就是对奉公守法者的不公平。
特别是在驴友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禁区而遇险时,救援人员也很难预见事态发展和险情程度,面临着相当高的风险,甚至导致救援人员牺牲的悲剧。要知道,在现代社会,公民之间是平等的,任性驴友的权益并不比搜救者高贵。让搜救人员冒着巨大风险救援犯错者,就应该让犯错者承担一定成本。这也是对权责一致社会法则的体现,否则就可能形成负面示范,让类似行为层出不穷。试想,明知是禁区而闯入,就像过马路闯红灯那样,是对规则的极大破坏,如果不让其承担任何成本,就是对奉公守法者的不公。
从现实生活中的很多事例也可推导出相应结论。对洪涝等自然灾难的防范是政府的绝对义务,救援遇险者也是免费的。但对于火灾等人祸,虽然政府无偿救援,但事后要查清原因,如果是人为纵火,涉事者就要面临牢狱之灾。换而言之,在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治社会,政府行使了管理职责,对管理范畴内的危难,其负有绝对的免费救助义务,否则,虽然政府应当救助,但涉事者需承担民事乃至刑事等法律责任。
任性驴友擅闯禁区遇险导致的救援费用,自然不能全部由公共财政买单。旅游法也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户外探险不等于随意冒险,更不等于故意知险而行。相关部门不妨依据户外探险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克以任性驴友罚款、承担救援费用等法律责任。在先行救助遇险者后,应综合评判其过错程度,进而对其处以相应罚款,或者要求其分担救援费用。这样才能倒逼驴友少些任性的冒险,多些对大自然和规则的敬畏,加快形成驴友冒险不值得提倡,需自担风险的社会共识,避免类似事件一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