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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说“窃书不算偷”? “雅贼”也是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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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靳弼宸  发布时间:2017-06-13 17:01:12 打印 字号: | |

        鲁迅先生的小说《孔乙己》中,描写了一个精神迂腐、穷困潦倒的小人物孔乙己。一句“窃书不能算偷”让我们深深地记住了他,他因为偷了何家的书被“吊着打”。而现实社会中,竟然也有专门偷书的人,而且就在河北师范大学图书馆打起了歪主意。

        2016年5月11日上午,纪某坐公交车在市区闲逛,当车行驶到达河北师范大学时,纪某下了车,并跟在学生后面进入到师大校园内。进入校园后,纪某直接来到了师大图书馆四楼,因为喜欢看绘画类的图书,在咨询过图书馆老师后,便直接来到了绘画类图书珍藏处。看了一会儿书后,纪某发现这些书籍都比较珍贵稀有,遂动起了歪念,想着偷了去古玩市场卖掉赚点钱花。于是,他将八本书分别夹到黑色提包和上衣中,分两次偷出图书馆。第一次成功将装有四本书的黑色提包带出并放到存储柜旁边的地上,当他第二次夹着四本书经过阅览室门口时,报警器响起,图书馆的老师将纪某拦下了解情况后,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纪某交出手上的四本书后,被保安赶出校园。当天下午,纪某返回校园想取自己的黑色提包和包中另外四本图书时,再次被图书馆老师发现,并报了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随即赶到将当事人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纪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河北师范大学图书馆四楼自然科学与艺术中心盗窃《关山月画集》《潘天寿》《齐白石扇面》等八本珍贵书籍。价值人民币共计16500元。

        裕华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返还被害单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提示:书籍本是文雅之物,即便爱书,也不能“爱不释手”就顺手带走了,这种行为即不“文雅”也玷污了书籍的美好。将书据为己有,甚至是为卖钱而偷,这种情况,与偷窃其他实物并无二别。我们应当爱护和珍惜图书馆的资料,让这些好书能够发挥它的能量。

        责任编辑:靳弼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