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善意、激活社会的正能量,多地出台法规,保护现场医疗急救行为,这些法规被舆论称为“好人法”。从本月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更是提出“社会救急免责”的原则。(11月21日《人民日报》)
众所周知,过去人们在马路上还是其它场合,发现有人被撞或摔倒都会毫不犹豫进行救助,形成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社会美德。可后来不知从何时起,有的好人伸手救人,不仅好心未得好报,反而被获救者讹诈,诬为“肇事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引发社会“扶不扶”的舆论热议。类似事件的发生,让好人陷入极其尴尬的境地,严重挫伤当好人做好事的积极性,致使许多人面临道德选择时知难而退。因而,“扶不扶”成为拷问社会道德的难题。法治社会就要依法行事。上海等地“好人法”的出台,做出“社会救急免责”等规定,给行善乐施的好人撑起了“保护伞”,对于破解“扶不扶”的难题具有标本意义。
首先,“社会救急免责”,将解决“不敢扶”、“不敢救”的难题。人们在面临“扶不扶”和“救不救”的选择时,最纠结的是“不敢扶”、“不敢救”。《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指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其好处就在于,一方面通过地方立法鼓励和倡导救助行为,使好人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有些被救助者企图讹诈的行为难以得逞,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遇到需要救助的境况,敢于挺身而出进行相救。另一方面,给遇困被救者带来福音,一旦有人发生意外情况时,就会有人及时出手相救,为及时救治,挽救生命赢得时间。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好人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正能量,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其次,“好人法”的出台,还能解决“不会扶”、“不会救”的问题。施救者面对需要救助者,不仅要敢扶、敢救,而且要会扶、会救,实现主观愿望与实际效果的统一,避免“好心办坏事”,才是圆满、理想的施救,也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好人。然而,目前急救能力不足则是制约好人出手相救的掣肘之一。要提高急救能力,一要有急救器械,二要普及急救知识。因此,上海市明确规定,今后在交通枢纽、学校、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配备急救器械。而在配置有AED等急救器械的场所,即使没有医疗执业证,只要认为自己有技能可以操作AED,就可以开展救助。但配备了这些急救器械后,不会使用也是白搭。这就要求广大公民都要通过自学或培训,学会掌握一些急救技能,在出手救助时随时就可应用自如。
当然,上海等地的“好人法”才刚刚施行,其中提出的“社会急救免责”、“追究恶意索赔”等原则虽然具有针对性,但尚缺乏具体细则,法律条文有待细化。我们相信,该法规通过在实践中不断论证总结,将会逐步充实完善,在社会公共管理中发挥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