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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醉驾入刑具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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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忠勇  发布时间:2016-11-07 10:55:35 打印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可您知道吗?喝酒骑电动自行车也可能违法。10月15日,衡水故城县的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其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他也成了衡水电动自行车醉驾入刑第一人。(11月5日《燕赵晚报》)

        此案经有关技术部门对王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进行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确认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摩托车的定义标准,应认定为机动车。其案发时段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118.4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这起衡水首例电动自行车醉驾入刑具有标本意义。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酒驾入刑,交警部门利剑高悬,持续严厉整治,驾驶员的拒酒驾意识明显增强,如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现象已经大为减少。笔者发现,在宴席上,某个人一说是开汽车的,人们就不再劝酒,但却很少有人劝骑电动车别喝酒的,甚至有的司机想喝酒,酒后不能开汽车就骑电动车回家,酒驾电动车的现象习以为常。殊不知,酒驾乃至醉驾电动车也是很危险的。从警方处置的警务来看,因酒驾电动自行车醉倒在公路上或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

        由于机动车飞速发展,城镇道路拥挤成为常态,而电动自行车体积小,机动性强,已成为大部分上班族的主要交通工具,但是它出现的乱象丛生,安全隐患不容小觑。如有的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占用机动车道,在道路上横冲直闯,遇到堵车时见缝就钻,使拥挤的车流雪上加霜。尤其是酒后骑车更是险情重重,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加大整治电动自行车隐患力度,依法打击酒驾、醉驾势在必行。

        首先,要运用这起电动自行车醉驾入刑的典型案例,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人们认清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酒驾、醉驾的危害性和发生事故的严重性,增强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唤起对生命的尊重,提高遵规守法,确保安全出行的自觉性,让“喝酒不骑车,骑车不喝酒”成为每个人的准则和实际行动。 

        其二,交管部门要严厉整治电动车酒驾等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地方相关法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酒驾、撞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都有具体明确的处罚规定。但电动车交通违法具有随意性、普遍性和灵活性,在对其实施全程监管上存有一定难度。各地交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有效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大对电动车酒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坚决遏制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规范其行停秩序,挤压电动车违法空间。

        其三,对衡水首例电动车醉驾入刑“吃螃蟹”人的处理,既给每个电动车驾驶人敲响警钟,也倒逼相关部门尽快补齐电动自行车在制造、销售和法律层面管理约束等方面存在的短板。按照国标要求,目前相当部分的电动自行车都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但如果把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又会带来新的矛盾。因此,要彻底改变电动自行车的乱象,还需要制定更详尽的法规,将其纳入应有的标准、体系、法律之下,用严厉的执法手段,切实让电动车行驶在守法的轨道上,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李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