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离开证据,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无法顺利进行。刑事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更是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下面笔者根据自己在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的个人体会,就刑事证据审查与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谈以下几点个人观点。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可见,刑事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我们可以从以下三点理解刑事证据的概念:第一、刑事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材料;第二、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第三、刑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八种表现形式。
(二)刑事证据的性质
刑事证据具有紧密相连的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刑事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1、客观性。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非客观存在的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客观性是刑事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由刑事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发生,就必然留下各种痕迹并形成证据,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虽然证据在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的收集过程中,含有收集主体的主观因素,但该主观因素不能歪曲客观事实,更不能改变证据客观性的本质属性。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过程中必须避免任何主观想象和猜测,认真收集和把握能够如实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善于鉴别和排除虚假的证据材料。
2、关联性。刑事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关联性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刑事证据的关联性是刑事证据证明力的原因。刑事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在证据收集、运用和认定上,注意该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该事实对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无实质性意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无具体要求,尤其是实体法上的要求等。
3、合法性。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对刑事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刑事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刑事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收集、运用刑事证据的主体合法;刑事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刑事证据的形式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刑事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对证据的合法性做了明确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审查和检验,而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二、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刑事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刑事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证据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的共同证明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过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真实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者都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明材料我们不能一概否定,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之后再对相关证据依法作出是否采信的结论;而对有些相互一致的证明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能造成虚假的一致,需要在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时结合全案证据及案情谨慎分析,依法审查与认定。(3)综合审查。就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证据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
三、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要注意审查刑事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刑事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刑事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各个刑事证据之间的关系;刑事证据是否充分等。对每个刑事证据既要审查它的来源和内容,又要审查它和其他刑事证据之间的关系,从多方面研究审查,分析判断,才能作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下面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突出问题,做以下三点简要分析:
(一)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1)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4)有其他瑕疵的。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3)询问记录没有记录告知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同一询问人询问不同证人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要着重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情境、目的,有无外界影响;供述和辩解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供述的情况,供述后有无反复,如有反复要查明原因,供述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供述和辩解同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综上,在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做好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工作,对依法认定案情,忠于事实真相,依法量刑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