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精神病患病率逐年上升,而精神病人犯罪也是成为当前困扰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据卫生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我国精神疾病位居疾病榜单中的榜首,精神疾病为重度的患者人数在上世纪50年代为2.7%转至80年代的11.4%,其中有30%至40%会产生暴力倾向,精神病人每年引发的刑事案件达万起以上,如在海南省精神鉴定机关的相关调查中,精神疾病违法案件中,有80%为刑事案件,而案件中的被告多为精神疾病患者,属无刑事责任能力。在这类特殊案件数量统计中,致人死亡的占为91%,也就是说犯下刑事犯罪的精神病人平均每人要杀1.85个人,最高的可达7人。针对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现状,为进一步弥补法律对精神病患者收治制度的巨大缺陷,对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的管束和治疗,2012 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特别程序一章中加入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强制医疗具体的程序做了框架性的规定,包括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启动程序的机关、决定机关、监督机关以及被申请人诉讼权利等。随后2012 年11月最高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出台《最高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强制医疗程序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可操作性。自新《刑诉法》以来,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从刑事强制医疗概念、程序的特点及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简单阐述,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强制医疗的概念
刑事强制医疗,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以触犯刑事法律相关规定构成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符合刑事法律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主观认识,缺少主观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但社会危害性依然存在,司法机关以社会防治为目的、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将其进行强制医疗的特殊刑事措施。
刑事强制医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理解认为,以违背行为人意志限制其人身自由为手段将其送至固定场所,比如医院或者公安机关特设的安康医院。决定主体多样化,可以是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公安机关或者是行政机关,也就是当地政府。其性质具有行政性质和司法性质两种,刑事强制医疗性质为何种关键在于决定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从狭义方面理解,刑事强制医疗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相关司法鉴定或者证据,强制将行为人送至相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狭义主要是从刑事方面理解,行为人触犯刑法,而不是一般相关法律,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治安行政法规,社会行为危害程度深,与之处罚相符的法律需为最为严厉苛刻的《刑法》,因此,决定机关只能是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它是一种特殊的刑事防治措施,具有刑事司法性质。与广义方面相比较,狭义刑事强制医疗特点在于决定主体范围单一和单性质的属性。
二、刑事强制医疗的性质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刑事强制医疗性质的相关表述。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是保安处分或保安处分措施,属于一种非刑罚的处遇方法,在理解其定性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词:一是精神病人;二是社会防卫;三是人身自由;四是再社会化。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强制医疗的性质进行把握:
(一)刑事强制医疗是一种非刑罚实体处遇
刑事强制医疗以《刑法》第十八条为实体法依据,由于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不能对其判处既有惩罚功能又具有隔离排害功能的刑罚,但若将精神病人放回社会,其可能继续实施危害行为。因此,有必要对其采取其他方式的隔离排害措施。可以说,隔离排害是刑事强制医疗的一个目标,也可以称为社会防卫;由于精神病人的病情导致其实施危害行为,治愈疾病可以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避免其实施危害行为。可见,治疗精神病人也是刑事强制医疗的另外一个目标。但由于精神病人认识能力有限,经常认为自己没病,不会主动接受治疗,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强制性的医疗。可见,刑事强制医疗从目的、手段和功能上都与刑罚有很大的区别。
(二)刑事强制医疗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虽然刑事强制医疗与刑事强制措施一样都限制人身自由,但二者具有根本性的不同,一是刑事强制措施是程序性的处遇措施,而刑事强制医疗则是实体性处遇;二是刑事强制措施在功能上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显然刑事强制医疗没有此项功能;三是刑事强制医疗措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的各环节,不具有终局性,而刑事强制医疗则是一种终局性处遇。
(三)刑事强制医疗客观上具有一定的救助功能
为了使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刑事强制医疗要对精神病人进行治疗。我国目前存在着很多精神病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不得已由家属承担医疗费用和履行监管职责,但由于生活压力大和成本高,家属的监管能力有限,使得很多精神病人不得不用锁链锁在家中,生活状况凄惨。对这样的精神病人采用强制医疗,由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和医疗无疑具有很强的救助意义。这种情况影响了实践中各方主体对刑事强制医疗的基本看法,精神病人及其家属、普通群众不认为刑事强制医疗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而将其理解为是对精神病人有益的事,认为是政府“免费医疗”,家属的经济负担减轻,监管责任减轻,精神病人得到医疗和监管,社会环境更加安全。公检法机关中有一部分公职人员也这样理解。上述基本立场决定了公权力机关和公民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不同态度,也影响了该程序的具体实施。
三、刑事强制医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未能科学合理衔接与协调,导致在实践中具体界定困难
1997年新《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能够确定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的确无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1997年刑法在修订的过程中新增设的‘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表述,旨在尽力弥补1979年刑法仅要求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而在实践中所造成的对精神病人看管、治疗无力的缺陷。”但其并未在条文中对“必要”做进一步的说明。故“必要的时候”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没有明确的标准。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何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靠法官根据被申请人行为的后果自行判断,标准不统一。实践中一般以造成被害人死亡为要件,如果手段残忍,但造成轻伤后果的,能否给予强制医疗,没有可以参考的相关法律规定。另外,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要件如何把握,其具体评判标准,以及由何机关作出评判,立法都没有作出明确说明。
(二)刑事强制医疗机构的独立性不强、场所不固定
在我国,兼具社会治安和医疗双重职能但是不具有独立性的主要是安康医院。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强制医疗作出程序性规定,但是在执行问题上却依然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现行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强制医疗具体执行机构、地点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实践中被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基本上是送交隶属于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而安康医院的治疗不同于其他精神病专科医院,后者具有自愿性和选择性,而前者带有一种收治的强迫性,监管治疗效果不是很明显,也难以真正对精神病人身心健康的恢复产生积极影响。安康医院数量有限,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2010年我国仅建成25所安康医院,总体规划也仅44所,由于长期投入与建设不足,收容与治疗能力十分有限。一些地方没有安康医院,执行机关遵循就近原则,将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送到当地公办的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医疗,没有公办医院的一般安排在收费低廉的民营医院治疗,没有固定统一的场所,存在一定的隐患。
(三)现行法未对强制医疗终止治疗的条件作明文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解除难问题
刑诉法肯定了被强制医疗者及其近亲属所享有的解除强制医疗程序的申请权,但规定过于笼统,无法明晰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治疗期间,也无法把握终止治疗的具体条件。刑诉法也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批准。实践中,强制医疗机构不会主动提出解除,如果提出解除,被强制医疗的人又重新实施危害行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存在一定经济原因,为创收医院也不会主动提出解除;如果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委托其出具解除意见,一般也不予出具。即使出具了,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也不会轻易解除,法官也存在怕担责任顾虑。如果强制医疗的人被解除强制医疗后,病情发作,又重新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作出解除的法官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故实践中,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一般不会同意解除。
(四)刑事强制医疗费用承担问题规定不明确
强制医疗程序不仅兼顾了精神病人的利益,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利益也产生重大影响。然后,精神疾病的治疗需要高昂的费用,大部分精神病人的家庭无力负担,且精神病人的精神疾病多发于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治疗的周期性、复杂性、易复发性、治愈率较低性均决定了治疗费用的负担往往熄灭了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对刑事强制医疗的希望之火。强制医疗对于精神病人的消极影响体现在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积极影响是让国家承担治疗费用,能够使其疾病得到很好的治疗,不仅治好了精神病人的身心之病,而且也打消了本人及其家属因为担心费用负担问题而带来的“心病”。况且,精神病人的及早康复,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公众安全也是有益的,所以政府和国家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救助义务责无旁贷。特别是不能放任不管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能力有限,自助不能的精神病人。在此方面,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强制医疗的费用地方政府不会主动纳入政府预算,一般都由公安机关支付,欠费问题严重。有的因欠费,医疗机构把强制医疗的人送回公安机关。
四、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明确强制医疗界定的具体规定
进一步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立法,明确危险性要件的认定。对《刑法》第十八条“……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作出进一步的明确的规定,明确以什么为依据,病情达到何种程度可以对其施行强制医疗措施,笔者认为可参考醉酒驾驶的相关规定,由专业鉴定机构对精神病的病情进行鉴定,并作出详细、确定、唯一的鉴定结果,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唯一确信的鉴定,从而加强鉴定结果唯一和确定性,为法官或行政机关对“必要的时候”提供可靠的医学基础。其次,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规定,也应给予明确的规定,从而增强法官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缩小自由裁量。何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应给予罗列式规定,就其造成的后果进行分类规定,并确定不同的医疗期间,确保精神病人不再有危害社会安全的可能。而对“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的界定,应根据精神病人当次造成的后果和以往发病情况并结合医学上的鉴定加以判断。即已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医学诊断都表明行为人将来很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行为时,才能认定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二)加快构建专门性强制医疗场所的体系性医疗网络,增加强制医疗收容治疗机构的可容纳性和固定性
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把监狱作为隔离危险性精神病人的主要场所。我国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立法上没有明确,实践中多由公安机关主管的安康医院负责执行。而事实上设有安康医院的省市不多,且一直处于超饱和状态。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医疗期限的长久性,自然也就造成了安康医院“供不应求”的局面。对此,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安康医院的投入,同时应当考虑吸纳社会资源与公共卫生资源共同展开强制医疗的执行工作,尤其是吸纳社会性质的具备强制医疗执行条件的各类精神病院、医疗康复机构加入,承担部分强制医疗执行工作,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登记在册,执行机关可以根据就近原则选择登记在册的公办医院进行收容治疗。对于有重大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和“有病也有罪”的病人,应投入监狱的精神病监区进行医疗和管控。执行时将被强制医疗人分为三类:对于病情相对较轻的,可在就近的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对于一般的精神病患者,可在安康医院接受治疗;病情极为严重或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精神病人,可考虑放在监狱单独设立的精神病监区进行治疗。另外,对经治疗有所好转的精神病人,可转去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就近的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后续治疗。
(三)细化强制医疗的期间和终止条件,成立解除强制医疗委员会,畅通解除强制医疗渠道
从立法进一步对强制医疗的期间及终止治疗的条件进行细化,明确强制医疗适用期限。强制医疗程序是对被强制医疗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倘若不对治疗期间加以明文规定,一直将被强制医疗者控制在强制医疗机构中,会造成原本发挥积极社会防卫功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沦为变相的监禁,对被强制医疗者的人权保障也就无从谈起。我国目前没有相关做法,可参考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在台湾,法律将精神病人接受强制医疗的最长期间设定为3年,无论后续出现多么特殊的情况,法官都不可违反最长期间的要求,并且法律还规定强制医疗过程中需定期对被强制医疗者的病情加以诊断评估,该定期以三十天为一个周期。而且,我国要在借鉴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规定之外,增设强制医疗程序的成效测评机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医治成效进行测评,在避免强制医疗执行机构怠于履行其监管治疗责任的同时,构筑起一套以患者权利为中心的规则体系,并将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其次,成立解除强制医疗委员会,明确规定强制医疗机构的法定评估周期,委员会成员由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检察院、强制医疗机构鉴定机构组成,应要求其每隔6个月,共同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对强制医疗者人身危险性消除的情形,共同出具鉴定报告和解除决定书,确保强制医疗解除途径畅通。
(四)将刑事强治医疗产生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政府给予充足的经济保障
经费来源问题也是决定强制医疗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我国《精神卫生法》、《刑诉法》及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目前均未明确说明强制医疗费用承担的问题,导致医疗机构或精神病医院因无法承受医疗费用而不愿继续治疗,不利于病人恢复治疗。根据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和司法实践需要,笔者认为强制医疗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划拨统一保障,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强制医疗费用审批、核算机制,保障强制医疗经费用于每一个被强制医疗对象,确保强制医疗程序得到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