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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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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6-09-26 10:08:18 打印 字号: | |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化、网络化”的字眼逐渐占据人们的视野,当信息化理论尚未普及到民众认知时,轰轰烈烈的信息爆炸、网络应用已经带领人们走进了新的世界,很多习惯因为网络的出现而改变,很多事物随着网络的到来显得便捷。然而,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告诉我们,事物特别是新兴事物具备两面性和矛盾的普遍性,社会信息网络化带给我们不仅仅是方便,挟带而来的还有种种负面因素。笔者撰写本文旨在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如何用法制手段遏制和惩处网络信息犯罪解决问题。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一)由于网络所具有的信息传送与资源共享功能,各种基于计算机网络的犯罪活动也从无到有,日益猖獗。网络犯罪已经日益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的出现,在计算机科学、社会学、历史学、刑法学、犯罪学、刑事侦查学等诸多领域中产生了深刻的变革。近年来,网络犯罪日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然而,关于网络犯罪的确切含义,存在相当大的争论。因此,笔者倾向于将网络犯罪定义为严重侵犯网络系统、网络数据及网络信息安全之犯罪。任何严重违反网络秩序之行为,均构成对网络秩序的侵害,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

        (二)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种类繁多。主要有1、网络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域名权等,其中尤以侵犯着作权最甚。2、网络淫秽色情行为。主要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提供色情服务信息等行为。3、提供虚假信息行为。主要是指制造并有意传播虚假的商业事件或市场信息,达到损害他人或扰乱金融秩序的目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及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4、网络盗窃行为。主要是指利用网络的公开性、交互性、匿名性的特点,通过计算机更改程序和数据,或非法获取信用卡资料等手段,实施的盗窃活动。目前,主要的网上盗窃活动包括偷窃信息和数据、偷窃密码和数据及偷用服务等。其盗窃的对象主要包括盗窃各类账号密码、信息和秘密、网络资源及网络服务等。尤其是对经济信息、商业秘密的盗窃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极大危害。5、网络诈骗行为。主要是指利用网络技术,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实施诈骗活动,非法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6、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网络信息化社会日渐形成,人们对科技手段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隐私逐渐暴露于公众面前,因此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网络环境下的隐私只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和网上的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和财产权。

        (三)网络犯罪的特征1、犯罪客体。网络犯罪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虽然我国刑法将其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但是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是十分明确的。它侵犯的不仅是社会管理秩序,还有公共安全、公私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隐私权、国防利益等。所以我们可以说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网络犯罪的对象种类繁多,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发展的权利,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侵犯。2、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具体到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实施非法的网络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网络秩序的行为。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3、犯罪主体。网络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主体,也包括法人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两者兼有的构成,即既以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又可以是具有一定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的计算机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为的职务行为属于网络犯罪行为的,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由相关法人来承担。4、主观方面。我国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没有规定过失犯罪,故现有网络犯罪没有过失犯罪。刑法理论界对此观点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网络犯罪,行为人需要通过输入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秩序。这表明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根本不存在过失的、碰运气实施网络犯罪的可能性。反对者认为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是否可以由过失构成,不是由掌握某种技术程度高低而是由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决定的,国外也有相关的网络过失犯罪的立法。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其中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的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对此种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则表现在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完整性、正常运行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上述结果的发生。

        (四)网络犯罪的特点1、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2、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4、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目前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的定义比较科学。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二、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世界各国的国家安全法都会涉及文化领域,中国既要文化安全,也要言论自由,当代和未来几代中国人应当有足够的能力和魄力建立二者之间的融合及平衡,而不是一再将它们对立起来,顾此失彼。言论自由不能危害国家安全,人们对其他权利的行使同样不能危害国家安全,这是一条超越政治制度和国家治理模式的普遍底线。违反基本的政治及司法逻辑。这样做只会撕裂国家的治理结构,增加内部的分歧和敏感,对言论自由的实际发展没有一点好处。中国互联网上危害国家安全并且产生了影响的言论相当多,近一个时期它们相对变少了,但支持那些违法行为的思想逻辑依然活着,一些人寄希望于有一天能借助它重新点燃互联网。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极具现实意义的一个主题,也是国家踏实感的来源之一。文化安全牢固了,社会内部的百花齐放就多了信心元素,其对外交流的心态也更稳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疑虑和犹豫。不顾国家安全的言论自由是不可持续的,它或许会昙花一现,但它导致的严重后果不可能被社会长久承受。在大国围绕国家安全开展竞争的时代,言论自由尤其不可能成为社会运行的轴心,尽管一些知识分子视其为精神图腾,但现实世界的真实追求是多元的。言论自由必须促进国家和社会对其他主要目标的追求,而不能扮演破坏性角色。
          三、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的难点问题

        (一)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缺陷。首先立法层次过低,缺乏有效打击力度。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目前,在各类网络立法中,除《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全球化的,其余全部是法规和规章,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就是在政府立法中行政法规的数量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更多的是由各类行政权力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促进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突出以刑法手段来规制相关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二)刑事管辖权难于行使。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管辖权并不能够有效的解决网络犯罪之中所遇到的管辖权问题。网络犯罪中犯罪地的认定是个难点问题,网络行为带来访问行为等不同管辖权的确定因素,访问行为触及国,网址所在国是否理所当然地具有管辖权,各国并未达成共识。按照刑法理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与行为的发生地可以存在空间差异。对此,犯罪行为发生地即通常的网站服务器所在能否作为管辖的依据,在学术界还有众多争议。2001年6月,最高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服务器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也是基于此种理念。犯罪结果地则包括犯罪行为的有害后果呈现地和犯罪行为所积极指向的地点或者所侵入的网络和终端设备地。网络犯罪的犯罪结果地因网络的特殊性,往往呈发散状,波及区域广,诉讼参与人数众多,这也是造成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的重要因素。(三)惩处网络信息犯罪的司法力量薄弱。现有司法力量无法完全满足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的需求。(四)犯罪主体的界定不尽合理。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入危害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意即14至16周岁的人除犯上述八大罪外,不受刑事处罚。然而,少年黑客是一种不可小觑的破坏力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可能和刑法第17条规定之罪相比更为严重,而且这种犯罪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大量出现。但限于该条的规定,对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少年黑客犯罪也只能无可奈何。网络犯罪的低龄化对此提出了质疑。事实上不乏有14至16周岁的网络奇才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干扰、破坏,危害了国家安全,也不乏有"黑客天才"侵入商业经济信息系统,盗取商业秘密实施犯罪等。这些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并不小于八大罪,却处于无法可治的尴尬。(五)窃用网络服务的行为被忽视。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所列举的诸种行为,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物,而是服务或劳务。窃用计算机系统同窃用通信系统一样,都是窃用这些设备所有人通过设备取得的服务。秘密窃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侵犯了所有人对系统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给所有人造成了经济。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并未规定窃用网络服务为犯罪,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无法处理或打击。(六)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明显站在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立场上,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保护却远远不够,这有悖于现代法治观念。已经羁绊了我国的司法实践。(七)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于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过窄,罪名设置较少,对于很多新型网络犯罪并未加以直接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使用困难。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网络犯罪,我国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显然已力不从心。加之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偏轻。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轻的处罚使得不法分子在犯罪时所投入的成本远远低于其冒险成功后的收益,不足以遏制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和传统刑事案件相比,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若法定刑偏低,则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没有直接涉及应如何追诉网络犯罪的规定。恰恰网络犯罪在证据收集、刑事管辖等许多方面都大大有别于他罪,有其显着的特殊性。但还是在将传统的刑事诉讼规范适用于新型网络犯罪,这难免会产生许多问题。再加之网络犯罪正渐渐向集团化、组织化和跨国化的方向发展,有学者已经提 出将网络犯罪作为国际犯罪来对待可见,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 协作是非常必要的。然而,我国目前在这一方面尚停留在很小的范围内,与境外的司法协助和引渡制度还很不健全。

        四、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的建议

        (一) 加强立法,从重、从严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目前我国针对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还散见于《刑法》、《民法》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在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办法解决计算机犯罪定性处罚难的问题。(二) 加快“网络警察”队伍建设。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网络警察”的出现成为必然。网络警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这就要求“网络警察” 必须具有较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给以准确的划分,所以在反对电脑化犯罪的斗争中,警察的回应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关键的。 (三) 建立和完善我国与境外的司法协助和引渡制度,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加强与各国或地区的国际协作。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条约或协议,并在国内照应立法;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如国际刑警组织惩治网络犯罪的工作,并以积极的态度协调和解决各国之间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我国对网络犯罪的追究和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与合法利益。尽管我国正在不断地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在不断地探索和努力,以期能够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但是近年来网络犯罪仍有许多有迹可寻的趋势:犯罪数量继续增加;犯罪性质日趋严重,对社会稳定 的危害加剧;犯罪呈现组织化、国际化趋势;犯罪手段日趋高科技化、高对抗性;跨区域、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场所实施犯罪将继续增长。通过这些趋势可以明显地看到,摆在面前的挑战更多,打击网络犯罪的压力更大。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人已经清醒地认识到了网络犯罪所隐藏的巨大社会危害 性,严厉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意识得到明显增强。我们终究要有信心,当我国获得了规范网络行为所需的足够的资源时,惩治网络犯罪必将达到国际标准,与国际接轨。这仅仅是个循序渐进发展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制定一些国际间适用的法规条约、加强司法协助等措施来治理具有国际性的网络犯罪问题。 (四) 完善计算机实体安全防范措施。计算机中心地址的选择,要符合安全的要求,建立防盗和监视系统计算机机房的关键出入口要设立多层次的电子保安门锁; 检查入门者持有的安全卡或全息卡片;增强计算机防电子磁辐射和抗电磁干扰的能力,并要设置防静电措施和自己的空调系统;要保证电流畅通,确保数据存储介质的保存和运送安全。设计专门的安全控制计算机系统,以控制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完整和正确,并防止计算机病毒等犯罪程序。包括对帐目和重要文件可才用读保护、写保护、读写保护或编码时间锁定,远程终端可采用密码通讯方式传送数据,一般用加密、用户鉴别和终端鉴别、口令字等保护数据不被侵害;对拨号系统要防止直接访问或一次访问成功;银行系统的数据和程序可分开存放,使犯罪不能通过单个帐号进行存取;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抗误操作能力,采用数据安全加密技术以防止软件的失窃或修改。设立防火墙和防病毒技术、身份认证技术、虚拟局域网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入侵侦查系统、漏洞扫描技术等。(五)加强计算机道德教育与安全教育。必须建立积极提倡网络道德,网络世界的道德规范体系,加强网上内容建设,大力弘扬先进文化,为广大网民提供更加丰富的内容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要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完善自律规范体系,扩大行业自律参与面,把各类网站都纳入到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中来,坚决抵制不文明、不道德网络行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监督作用,共建网络文明。依法查处网上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同时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广泛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宣传,提高全员信息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切实整改安全隐患,加强重点保护,落实安全标准;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开展系统安全审核,积极改善安全措施。(六)修改我国现有的关于网络犯罪罪名。对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罪中的破坏手段等方面给出与我国网络犯罪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定义。我国宜以立法的形式增设部分新罪名,最终解决问题。在犯罪构成的设计方面,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罪应为情节犯,而非唯一的结果犯。因为结果犯只能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后果严重时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实践证明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大,已经着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表现出情节严重,但产生的后果却难以计算,现行法则无法处罚。故引进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此外,笔者认为刑法应当对单位非法侵入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避免有罪无刑的现象。把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网络犯罪的主体范围,是未来立法的发展方向。再者由于网络系统已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十分重要的实现手段,一旦其遭到破坏以至于瘫痪,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很多网络犯罪会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并具有贪利的目的,因此,增加财产刑可以有效的防止此类犯罪。另外,计算机犯罪是有大多数是由于从事计算机专业的人员实施的,笔者建议增加资格刑,以此来防止此类人员实施此种犯罪。所谓资格刑,就是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人的某种行为资格的权利,实施资格刑,对症下药,能更为有效的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在刑罚设置方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罚结构要求,在扩大了网络犯罪犯罪圈的同时,设置较低的刑罚,实现严中有宽。因此,建议增设财产刑、资格刑作为计算机犯罪的刑罚种类,以充分发挥这两类刑罚在防控计算机犯罪方面的优势。(七)明确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1、在立案管辖上,应将网络犯罪纳入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但要区别于其他犯罪的刑事立案管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建立专门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下设网络犯罪侦查机构,负责对该地区网络犯罪的受理。需注意的是各公安派出所对网络犯罪并无立案管辖权,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发生或发现案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就近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以及时立案侦查,同时迅速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控制,防止更严重后果的发生。2、在审判级别管辖上,规定以中级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作为网络犯罪的第一审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比较合适。网络犯罪具有高智能性的特点,犯罪多以高科技手段为之。基层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不像公安机关一样有专门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和专门的技术人员,在法官素质和技术知识方面也低于中级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恐不能胜任这类高智商犯罪的审判工作。因此,由中级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来审理网络犯罪较为合理。3、在地域管辖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 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 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管辖。同时在法律上正确界定网络犯罪的内涵。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关于此类犯罪的表述有多种,如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等。多种表述往往混淆使用,界限不清。事实上,各种表述虽有差异,内涵也不尽相同,但其外延多有重叠。在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应首先规定宜采用哪种表述来称呼该类犯罪,并对其内涵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考虑到我国当前的法律现状以及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也为了有利于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先进性,在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上不必操之过急,可以采用渐进的立法方式。但至少应在刑法典上拓宽保护范围,增加新型网络犯罪的罪名,将网络犯罪设为专章,以专门惩治网络犯罪。与此同时拓宽刑法保护范围,并相应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方面,引入社会本位和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重视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个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保护不可偏废。另一方面,提高网络犯罪的法定刑目的在于加大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使不法分子在严厉的惩罚面前望而却步,不至于为一时的私利铤而走险。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特别是健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和管辖制度。在证据制度方面,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电子数据的刑事法律证据地位,同时制定保存和保护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制度,为侦查和惩治网络犯罪提供诉讼上的保障。在刑事管辖方面,建议确定明确的网络犯罪刑事管辖原则,即以犯罪结果发生地原则为主,结合犯罪行为发生地原则,这样才能及时高效地处理已经发生的网络犯罪。

        结语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此类犯罪涉及面较广,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又包括计算机网络犯罪在空间中的变形。由于立法的滞后行,现行刑法对某些此种类型犯罪不能进行有效的规制。如何惩处和预防网络信息犯罪还任重道远,除了加强与完善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立法,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和网际间的司法合作,建立国际化的司法团队,另外网络实名登记制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注释

        1、 蒋平《新刑法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条款析义》载于《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2、皮勇《略论网络计算机犯罪与对策》载于《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严耕《网络伦理》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

        3、陈嘉珉《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原因探析》摘自中国思维网

        4、寿步《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完善》摘自博客中国

        5、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版第32页 

        6、杜菁《论网络犯罪及其法律对策》载《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7期、黄泽林、陈小彪《计算机犯罪的立法缺陷与理论回应》,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5期(上)。

        7、李延军《网络犯罪之司法管辖辨析》载《福州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

        8、魏景霞《网络舆论要靠传统媒体引导吗?》《新闻和传播研究》2011 年1月 

        9、关梅《网络传媒中公众舆论地位的提升及问题分析》《东南论坛》2010 年第9期 

        10、吴星、高海荣《国际互联网上的名誉侵权及其侵权责任主体》《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年第2期

        11、刘瑞霓《关于网络名誉权的几个问题》《科技与法律》2000 年第 4 期

        责任编辑: 刘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