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立法对双重劳动关系是支持还是否定虽没有统一的规范,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但双重劳动关系是现实存在的,他的存在也具有合理性、可能性、持续性。不论是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还是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均不同程度的影响到企业的存续更迭,也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在党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后,必然会有部分产能过剩、能耗过高、重污染企业面临破产重整、改制或者退有出市场的可能,这势必造成相应企业的职工面临劳动关系的变化。因此如何认定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是我们当前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需要重视的问题。下面就双重劳动关系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和分析。
一、双重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
双重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国特定经济体制因素。大家知道,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及改革开放之初的阶段,我国企业是按国有和集体来划分的,对于进入体制的人来说就是端上了金饭碗、银饭碗,从不轻易放弃,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国家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允许和鼓励的企业职工下岗和停薪留职,自找出路。这些“停薪留职者”和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都保留在其所在企业,并到社会上合法地再谋取其他职业,他们不想也不可能放弃金饭碗、银饭碗,即使该饭碗已经没有食物能够享用。二是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市场主体不断扩大,劳动力管理的市场化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多样化,劳动形式随之发生改变,劳动者有了更多的选择,并可以灵活的方式就业,为了保险起见,劳动者并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个劳动者多种劳动关系并存是必然的。例如当前众多小微企业纷纷设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即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三是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中民营企业占据了半壁江山,这些企业的负责人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管理企业和职工,而是用行政手段、家族管理模式管理企业,招录工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录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原因之一。四是劳动保险制度不健全。职工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最大的心病在于怕失去原来企业所享有的社会劳动保险待遇,由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没有到位,相关私营企业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具有了实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可能。
二、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依据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问题,虽然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相关国家政策、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对双重劳动关系还是采取有条件支持的态度。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负担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业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提起诉讼的,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其实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就已经对企业职工下岗和停薪留职者的双重劳动关系存在默许的态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12号)对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双重劳动关系的地位给予明确的地位和保护,《劳动法》第69条也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此规定已经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虽然《劳动法》第9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91条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该规定并非是对伤残劳动关系的否定,而是对后一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并没有专项条款进行规定,而只是在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虽然让各界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认识产生争议,但笔者认为,该规定不构成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否定,而是对劳动者出现违约行为赋予了用人单位的救济权。
综上,笔者认为,双重劳动关系是有法可依的,我们不能因为劳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否认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这样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长期以来,在审理双重劳动关系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争议问题。在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考虑到缴纳社会保险问题,劳动行政部门或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往往认定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国际劳务输出市场中,建设工程承包及涉外工程承包的承包人,大多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但其本质是劳动关系。实际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存在本质区别的。第一、从主体上看,劳动合同只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且两主体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即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而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劳务合同可以在法人、社会组织、公民等之间或同类主体相互之间签订,缔约者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没有管理与服从的关系。第二、从形式上看,劳动合同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而大量的劳务合同采用口头的形式订立,主体之间订立劳务合同的数量和种类也没有限制。第三、从内容上看,劳动合同主要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其中不乏劳动法确定的强制性的劳动基准;而劳务合同内容多样化,侧重在劳务事项和双方权益的规定。第四、在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关系中,由于国家权力的介入,有许多内容是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按私法的处理规则自行协商的,如最低就业年龄、最长劳动时间、最低工资标准、岗前职业资格培训、生产安全保护、社会保险、公共福利等内容越来越多地通过国家强制性规范来规定,而非取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自愿或协商。而劳务合同在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可由当事人的自愿或协商。第五、从生产资料的占用方面来看,劳动关系中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占用并提供,而劳务关系中除了双方特别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生产资料由提供劳务一方自己购置并占有。
四、目前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不利因素
第一、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意味着劳动者可能要承担双重的劳动义务,但实际上并不当然地对应获得双重的利益。如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上可能要超过8小时,不仅不符合社会道德的基准,也将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大家知道社会保险的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由统一的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劳动报酬的比例依法被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险待遇享受者具有唯一的身份和单一的保险号,因此在当前社会保险机制条件下劳动者不可能享受双重的保险待遇,相反就可能会出现均不为其办理保险手续的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势必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如何确定也容易发生纠纷。
第二、双重劳动关系不仅对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受损,也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干扰正常劳动生产秩序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在《劳动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双重劳动关系或涉及因双重劳动关系产生的特定行为作出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该法第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以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上述规定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双重劳动关系受到损害。双重劳动关系是产生竞业禁止侵权行为的条件之一,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有可能为竞业禁止创造了条件,不利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外双重劳动关系也同样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笔者认为该规定也应当包含双重劳动关系中挖人、跳槽等方式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五、当前涉及双重劳动关系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双重劳动关系既是现实存在的,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立法应当对双重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建议首先应当出台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从立法上给予双重劳动关系需要的法律地位,全面规范双重劳动关系,才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从而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双重劳动关系的矫正有法可依。只要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确立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劳动关系,就应该依法予以确认。无论劳动者缔结几重劳动关系,都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将其纳入规范化的劳动关系管理之中,公平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其次,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社会保险立法应当对双重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参保问题应从法律上予以保障。建议对具有多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各个用人单位都必须为相关劳动者参保,参保者的个人账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保证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账户在不同企业、不地域之间的转移和互认。这样才能使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我们的劳动力市场向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第三、双重劳动关系最大的症结就是劳动者是否过度劳动影响自身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在制定双重劳动关系的立法时,注意确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基准,包括劳动安全、休息和休假、工时制度、最低工资制度以及劳动义务、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保密制度约定等,更好的加强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