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2017年底前,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新京报,6月19日)
《意见》出台,公职律师来了。众所周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而是否在法律框架内执法关系着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近日,众多敏感的执法司法过程中,我们见过深圳警察对两位普通女子的言语辱骂,也见过城管谨小慎微甚至被迫下跪。官委屈,民冤枉,一时之间,官民鱼水情似成了势同水火。此时,如果能有法律人士来给决策者普普法、把把关,不合法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就会减少许多。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无疑能提升各级官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给那些习惯于“拍脑门决策”的官员多设了一道门槛。所以,大家不妨为《意见》的出台拍拍手,叫叫好。
哪些人可当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同样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以县党政机关为例,县城法律人员本就不多,如果为县直机关、乡镇机关都至少配备一名公职律师,那至少需要配备100来名公职律师,而这些人又要必须从公职人员中选拔,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素养,可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所以,要严把公职律师的准入关,如只为应付上级任务,而大搞公职律师批发,把业务不熟、能力不强的公职人员选拔成公职律师,那这些公职律师不要说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不添乱就万幸了。
公职律师会尽职尽责吗?按照规定,公职律师不能收取法律服务报酬,如果干好干坏一个样,难免会挫伤其积极性。可探索建立奖惩机制,对能力强、素养高、扎实履职的公职律师以精神或物质予以奖励,相信会激励其积极性,使其尽心尽力、履职尽责。也可成立公职律师联合会之类的协调小组,不定期进行业务讨论、法律培训等,对提高公职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解决法律难题、法律障碍不无裨益。还可探索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不尽责的公职律师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甚至责令退出。
公职律师有制约能力吗?长期以来,单位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做起决策来也习惯了拍脑门、拍胸脯、拍桌子。公职律师按照法律法规给出的建议和意见,难免与一把手的决策决定产生冲突,而说到底,公职律师不过是一把手领导下的公务员,当事人能不能顶住压力,敢不敢向权力叫板,值得深思。所以,政策上要给予公职律师相应地位,可探索实行“双责制”,主要负责人不听取公职律师的建言建议,公职律师不依法依规建言建议的,均要记录备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当事人做追责处理;探索实行“双盲制”,决策者和公职律师以匿名书面形式进行对话,为公职律师的法律服务和政策把关提供了保护空间,不留打击报复空间。
俗语说,“不看广告,看疗效”。现状的改观非一朝一夕之事,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也不会一蹴而就,乱作为、不作为的药方开了,相关配套细则及具体举措就成了当务之急。希望公职律师可别成了“花架子”。
《意见》出台,公职律师来了。众所周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而是否在法律框架内执法关系着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近日,众多敏感的执法司法过程中,我们见过深圳警察对两位普通女子的言语辱骂,也见过城管谨小慎微甚至被迫下跪。官委屈,民冤枉,一时之间,官民鱼水情似成了势同水火。此时,如果能有法律人士来给决策者普普法、把把关,不合法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就会减少许多。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无疑能提升各级官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给那些习惯于“拍脑门决策”的官员多设了一道门槛。所以,大家不妨为《意见》的出台拍拍手,叫叫好。
哪些人可当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同样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以县党政机关为例,县城法律人员本就不多,如果为县直机关、乡镇机关都至少配备一名公职律师,那至少需要配备100来名公职律师,而这些人又要必须从公职人员中选拔,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素养,可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所以,要严把公职律师的准入关,如只为应付上级任务,而大搞公职律师批发,把业务不熟、能力不强的公职人员选拔成公职律师,那这些公职律师不要说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不添乱就万幸了。
公职律师会尽职尽责吗?按照规定,公职律师不能收取法律服务报酬,如果干好干坏一个样,难免会挫伤其积极性。可探索建立奖惩机制,对能力强、素养高、扎实履职的公职律师以精神或物质予以奖励,相信会激励其积极性,使其尽心尽力、履职尽责。也可成立公职律师联合会之类的协调小组,不定期进行业务讨论、法律培训等,对提高公职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解决法律难题、法律障碍不无裨益。还可探索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不尽责的公职律师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甚至责令退出。
公职律师有制约能力吗?长期以来,单位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做起决策来也习惯了拍脑门、拍胸脯、拍桌子。公职律师按照法律法规给出的建议和意见,难免与一把手的决策决定产生冲突,而说到底,公职律师不过是一把手领导下的公务员,当事人能不能顶住压力,敢不敢向权力叫板,值得深思。所以,政策上要给予公职律师相应地位,可探索实行“双责制”,主要负责人不听取公职律师的建言建议,公职律师不依法依规建言建议的,均要记录备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当事人做追责处理;探索实行“双盲制”,决策者和公职律师以匿名书面形式进行对话,为公职律师的法律服务和政策把关提供了保护空间,不留打击报复空间。
俗语说,“不看广告,看疗效”。现状的改观非一朝一夕之事,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也不会一蹴而就,乱作为、不作为的药方开了,相关配套细则及具体举措就成了当务之急。希望公职律师可别成了“花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