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在与日俱增。机动车保险也从无到有,从险种单一到逐步齐全。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车辆损失等为保险对象的机动车保险制度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现行的机动车基本险种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保险、车上乘员保险。附加险有各项主险种的不计免赔保险(下称不计免赔险)、车身划痕保险、车窗玻璃损坏保险、车辆自燃保险等。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审理了许许多多涉保险赔偿案件,发现我国现行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险制度在设置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并形成了自己观点和解决方案。
一、关于交强险制度设置的缺陷
保险制度的意义从狭义上讲就是由全体投保人为个别投保人分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风险。2006年我们国家开始推行交强险制度,这是党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思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领域的具体体现。它的施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三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赔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受害方能够及时获得最基本医疗和补偿。但在细节规定上我认为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应进一步完善。
承担事故责任比例的大小对责任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来说没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国务院颁布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保监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在投保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在对事故处理时就会出现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即不论对事故责任的大小,只要在第三者损失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完全有承保的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交通事故参与者的驾驶人员和机动车,无论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还是承担部分责任均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在事故损失不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情况下,驾驶人员和车辆在承担全部责任和次要责任之间,无论过错大小,违法情节轻重,都是不需要赔钱的。
对驾驶人员和车辆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现行交强险制度的设置,把重点放在了保证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赔偿方面,全部免除了承担事故责任的驾驶人员和车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样一来,对驾驶人员和机动车方来说就会形成一种潜意识,发生交通事故由交强险赔偿,自身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无形中把他们的违法成本从制度层面降到了“零”。这种设计不仅不能从制度上对驾驶人员起到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作用,反而助长了他们肆意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增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建议对交强险的设置也应该参照机动车商业保险中关于免赔率的规定进行细化,由交强险赔偿大部损失,小部分损失根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由机动车方进行赔偿。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减轻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而是为了增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责任心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在制度设计上适当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险中不应该设置不计免赔险种
不计免赔险种是在基本险种下设置的一种附加险种。它的意义在于出现保险事故后,无论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责任大小(违反超载、超速等规定事由除外),在对第三者进行赔偿时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设计,必然会导致一种结果,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限额内全部有保险公司赔偿,自身将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在投保不计免赔保险后,保险事故赔偿“零”成本。这样以来,对交通活动的参与者来说,势必会“养成”一种不好的习惯——肆意违反交通法规,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建议保险业管理部门对不计免赔保险叫“停”。保险制度的设计必须以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事故发生为目的。通过制度的科学设计让违反交通法规、存在过错、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交通参与者在民事赔偿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只要驾驶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出现保险事故时,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从制度上引导、教育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只有从多层面和广角度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惩罚,才能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主动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概率,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