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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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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秦治国 彭 建  发布时间:2016-03-03 12:50:43 打印 字号: | |

        前言: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但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如保险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赔偿协议》能否作为保险人拒赔的合同依据?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A公司为其所有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第三十条约定:“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限内,该车与B公司汽车发生碰撞,造成甲、乙两人死亡,B公司汽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公司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A公司向甲、乙的亲属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同意赔付A公司40万元,A公司承认保险公司关于该出险案之一切赔偿责任已终了,领取上述赔款后不再以任何方式(含诉讼或仲裁)、任何理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如约履行了义务。后B公司将A公司诉至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要求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其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剩余车辆损失20万元。该案经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向B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5万元。后A公司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赔偿责任已终了为由拒绝赔偿,A公司诉至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

        保险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赔偿协议》能否作为保险人拒赔的合同依据。

        二、保险合同效力与责任免除条款问题

        (一)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商事合同,被保险人A公司以其涉案车辆向保险人人保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且有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应当按照保险单以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全面诚信地履行义务。

        (二)保险合同也属于典型的格式化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化合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只有选择投保险种、投保期限等保险单项下各项权利,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具有设定权,故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的《赔偿协议》也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订立该协议时也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问题

        (一)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具有补偿性

        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对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赔偿范围严格限定在实际发生的的损失范围内,被保险人只能在其实际赔偿范围内向保险人索赔,且不得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盈利。本案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范围包括对死者甲、乙和B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只有在其向第三者履行了赔偿责任后,才能就自己的赔偿金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向保险人索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保险人A公司的过错明显大于第三者B公司司机的过错,被保险人必定要向第三者履行赔偿车辆损失的责任。因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赔偿协议》时,第三者B公司还未向被保险人主张权利,被保险人也未向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故被保险人此时只能就其已经向第三者履行赔偿责任部分向保险人索赔,因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具有补偿性,被保险人索赔范围只能就其已经赔偿的金额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二)被保险人赔偿义务的范围

        投保人在本案中对两个第三者具有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权利时,其仅履行了对其中的一个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对另一个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范围还未确定,据此,保险条款关于“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协议》中关于“该出险案之一切赔偿已终了,领取上述款项后不再以任何方式(含诉讼与仲裁)向保险人索赔”条款,对被保险人来说,除非保险人特别明确赔偿范围或保险人对该条款已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应当作出限制性解释,仅限于被保险人赔偿终了后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案件,而不能涉及第三人权益。至于一次理赔,也仅限于一次对一个第三者,不能作任意扩大到所有的第三者的扩大解释。

        (三)被保险人处分权问题

        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涉及到“第三者”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可能存在第三者为一人或数人的情形,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也具有多重性,而保险人的理赔仅仅是针对被保险人已经作出赔偿的第三者,在其他第三者还尚未向被保险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对其他第三者主张权利不可预知,其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条件尚不具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本案权利后,B公司才向被保险人主张赔偿责任且被支持,被保险人此时对第二位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金额才最终确定,故被保险人在此前对保险人承诺的赔偿范围,除非保险人对免除其责任的范围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赔偿协议》中“一切赔偿已终了”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保险人在其赔偿B公司后,有权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至于被保险人明确表示放弃对保险人的索赔,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理赔案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而不应包括对B公司赔偿后产生的对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索赔权利的处分。

        四、《赔偿协议》的性质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是我国保险法对此规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有所突破,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可直接越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且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据此,被保险人在签订协议时也不能侵害保险合同项下第三者的权利和应当获取的利益。当被保险人未履行赔偿责任时,即使其签订放弃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协议,也不能侵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的第三者权利,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赔偿协议》时还尚未最终确定赔偿金额,《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范围不可能包含所谓的“被保险人已经放弃索赔”,故保险人在本案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在特定条件下,第三者作为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可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故保险合同处理中不仅要考虑合同法的普遍原则,还要考虑保险合同的规则。

        (二)《赔偿协议》的性质

        如上所述,作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受益人的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权利,且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履行赔偿责任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其立法目的就是要保护第三者能能够得到及时赔偿,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的实现。保险事故发生后,当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且在《赔偿协议》中签署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一切赔偿终了、一次性赔偿”条款,只要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认定属于被保险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也不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不应干涉;当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履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权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也无权处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对被保险人作出的涉及第三者权利的处分行为,除非得到第三者的同意,否则对第三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五、结语

        (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履行了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后向保险人主张权利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所谓的“赔偿终了”的协议,只要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赔偿协议》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保险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其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不应得到支持,其与保险人签订的所谓“赔偿终了”协议,不能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即使签订也不能对第三者产生法律效力,第三者可以选择向被保险人、保险人或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切实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实现保险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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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马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