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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孩政策或加剧女性就业难 专家建议:通过立法强调男性育儿责任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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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0 11:07: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微信“朋友圈”里有人说,敢于生二孩的都是“英雄母亲”。

        诚然,成为母亲是女性人生幸福的历程之一,享受天伦之乐更是女性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至于网友调侃的“敢于生二孩的都是‘英雄母亲’”,虽是戏言,也不无道理,“英雄母亲”的背后是艰辛的付出和来自各方面的挑战。

        不少女性,尤其是职业女性,在想生孩子的意愿和现实条件之间纠结。

        近日,国家卫计委表示,据测算,符合“全面二孩”政策条件的妇女约有60%在35岁以上。高龄孕产妇会明显增加,发生孕产期并发症的风险增大。为此,要采取增加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供给、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等措施,确保母婴健康安全。

        除了这些,生育二孩对女性还可能产生哪些影响?专家有何建议?中国妇女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为何不敢生?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宋健表示,“全面二孩”政策有助于优化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减少独子难养的局面,但也会给女性在经济上和心理上带来更大的压力。

        宋健表示,比如不想生育或不想生育二孩的已婚女性,将承受来自家庭和社会的更大舆论压力;希望生育二孩的已婚女性,工作和家务间平衡的困难将加大;由于女性在生育上花费的时间更长,也有可能加剧女性的就业困难。

        相比生,养育更是重点。目前中国家庭的特点是女性实际上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付出的时间更多,这也成了许多单位更愿意招收男性的借口与理由。

        对此,宋健认为,减轻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与“全面二孩”政策本无关联,但由于“全面二孩”政策有可能加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和预防。应加大宣传和推进社会性别平等,同时出台有利于企业支持女性职工就业的相关政策,如规定女职工比例,适当减轻企业税收,为女性就业创造更有利的社会环境。

        有调查显示,在影响女性决定是否要二孩的主要因素中,选择“家庭负担太重”的占比19%,名列“教育孩子压力太大”之后。

        37岁的杨女士表示还想生二孩,但考虑到父母年龄大了,也不忍心再占用老人安度晚年的时光,生与不生,都需慎重考虑。

        宋健介绍,目前国内托幼机构严重缺乏,0到3岁儿童主要由家庭照顾,尤其是祖辈往往介入照料。“第二孩的生育不应该过于加重夫妻和祖辈的照料负担,应依托社区普遍建立公益性托幼机构,鼓励建立平价商业托幼机构,使年轻夫妇得以兼顾就业和照顾幼儿,也使老人摆脱繁重的育孙负担,安享晚年。”

        男性育儿责任和文化需立法

        宋健表示,由于怀孕、生产、母乳喂养等环节更多由母亲承担,因此女性在养育孩子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更多。“男性应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加强夫妻互助、孩子成长中父爱母爱缺一不可等生育和家庭文化,促进家庭发展和女性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晓楠也表示,应倡导男性在家庭和育儿中的责任,塑造男女平权的文化和理念。由于生理差异,生育虽然必须由女性来完成,但不应被看作是女性的私事或家庭的私事,生育的成本也不应该全部加到企业身上,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更多义务。我国还没有中央层面的立法来规定陪产假,也没有育儿假、家庭照顾假以及育婴津贴的规定。虽然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女方晚育,男方可以享受带薪护理假,但本意在于鼓励晚婚晚育,而非强调男性的家庭责任,而且这一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也经常大打折扣。另外,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强调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劳动法》也赋予了女性很多福利,如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哺乳室、托儿所等托幼设施。

        刘晓楠说,立法者通过法律形式让用人单位承担一些责任,增加了用人单位雇佣女性的成本,无形中增加了女性的就业难度,而国家和政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则没有凸显。

        刘晓楠建议,性别平等立法应该规定男性可以请陪产假,男女都可以休育儿假,制度的设计应该鼓励男女两性平均分摊养育子女的责任。比如,台湾地区《育婴津贴办法》中规定男性女性可各自领取最长六个月的津贴,从而鼓励男性分摊育儿的责任,同时可以排除女性的就业障碍,以减少职场普遍出现的怀孕歧视,缓解职业女性工作家庭双重负担的困境。瑞典规定如果男性不休育儿假,其假期不可以转给配偶,甚至考虑给休满育儿假的男性给予额外的津贴奖励,以鼓励男性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并且,产假和育儿假中的工资(或津贴)不应由企业负担,而应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过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应当有建立托幼设施的法律义务,而政府有义务给予经济补偿和奖励。同时也要考虑是否能够提供给育儿家庭更多元、更细致的选择,包括推行家政工培训及管理制度、建置公共的社区照顾体系等。

        刘晓楠说,法律不应把生育补偿表述为女性天生就有使她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生理特征,因而应当对女性实行特殊保护措施。法律应该强化这样一种观念,即怀孕和生育阶段不是女性能力的暂时丧失,而是女性的特殊能力和贡献。对于怀孕、生育和养育孩子的女性应该给予特别措施,但是对处于此阶段的女性进行一些特殊措施其实是对生育的保护,而不是给予女性的特殊照顾,因此并不表明女性比男性弱或者享有男性不能享有的特权。


        http://guancha.gmw.cn/2015-11/09/content_17660811.htm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马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