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经意之间在图书馆看见了一本书,书是耶鲁大学法学院保罗·卡恩的《当法律遇见爱》。书中通过对莎士比亚闻名遐迩的《李尔王》一着的解读,再次带领我们回到那被人们遗忘已久的爱与法律的主题,这位耶鲁法律与人文大师看来试图让蛰居法律安全之所的人们重拾起那些被法律所剪裁掉的东西,让人们能够在政治文化中回忆爱。而且,卡恩的抱负是:以法律的完善与否来评判政治,而又以爱为标准来衡量法律。
阅读这本书,我们就会发现它无疑带着浓重的后现代解构印记。让我直观体味到,西方人从对法治的歌功颂德中冷静下来的时候,因“徒法不能自行”这一令人失望的结果产生了对法治的怀疑,转而痛斥,并把法律视为反映的无非是社会道德沦丧的工具。正如《契约的死亡》的作者格兰特•吉尔莫如是说:“法律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社会愈是健康,法律将愈简约。法律的领域之外,另有一片爱的天空,爱,作为一种强大的力量,始终挑战与违背法律的王道,展现出爱的伟大力量。
有些人认为,法律是一个有着固有缺陷的领域,甚至是一种悲剧。人民离不开法律,但要想获得灵魂上的自由,不能寄希望于法律。爱与法律不可能相互取代,这是不变的事实,亦是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的道理,这样才能避免在法律与强权的束缚下,我们看不清真爱的存在,反而被假象所蒙蔽,导致伤痕累累,苦不堪言,伤及自身与他人。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爱需要付诸情感于对方,但也不能完全移情,把对方当成了自己。爱,是理智的爱,而非盲目的爱。法律与爱,不能彼此取代,只能相互依存。
当法律遇见爱,你会怎么想,怎么做?当法律遇见爱会发生什么呢?我没找到答案,可能是看得不够深或是太少,最重要是没遇见过。但我却发现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真爱是源于个人内心的感觉,它没有善恶之分,且仅关乎自已和自己所爱的人,而法律很多时候是以人性本恶为假设而制定的,代表一定群体共同利益的。那么当法律遇见爱,两者会产生什么奇妙的反应吗?卡恩教授提出,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度,特别需要关注法律之外人类灵魂如何栖身,爱需要付诸情感于对方,但也不能完全移情,把对方当成了自己。爱的力量和法律的秩序,既无法完全相互覆盖,也无法完全相互融合。爱,是理智的爱,而非盲目的爱。法律与爱,不能彼此取代,只能相互依存。以爱来衡量法律,最终不得不改变的是人们的爱本身——这或许是卡恩这本着作的全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