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以及现代法律文明发展的产物。司法公开的基本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应该在阳光下运行,正如英国着名法官G.休厄特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因此崇尚公正的司法权更应该拥抱阳光,以公开促进公正。
以公开促公正,树立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诉讼追求的根本目标,它反映的是司法活动固有的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当前,我国司法公正最大的障碍就是司法腐败,要遏制腐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司法公开建设,将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说,司法公开是司法腐败最有效的防腐剂。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对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进行公开质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辩驳,公平的对待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分清是非,公正裁判。可见,司法公开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实现实体公正。
当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和谐统一的,在一定程度上程序公正可以弥补实体公正的不足。如何判断形式公平呢?就要将程序公开。只有公开,公民才可以对程序是否公平进行判断。总之,通过司法公开,将司法活动至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又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树立司法权威,增强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度和公正感。
以公开促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司法公正固然是司法生命与精神的所在,但如果这种公正是没有效率的,那么这种公正是一种打折扣的公正,不是人们追求的公正,迟来的正义亦非正义。在现代社会,司法效率的高低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具有高效率的司法本身既能保证司法资源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呈一种较好的比例,同时也能更好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司法公开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司法效率。第一,司法公开充分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整个诉讼活动都是在当事人的监督之下进行的,这种阳光下的程序增强了他们对裁判结果的信任度,从而减少了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启动,缩短了诉讼期限;同时也有助于判决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投入了少量司法资源获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第二,司法公开由于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有很强的审判经验和驾驭法庭的能力,这就促使素质高的法官精益求精,素质低的法官要么努力进取,要么退出法官队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司法资源的内部消耗,法官在单位时间内的结案率也会增加。第三,司法活动通过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维护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仅可以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而且预防了纠纷的发生,减少了诉争。可以说,司法公开在社会公众身上取得了一种潜在的司法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