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市场流通中的重要的信用工具,美国大法官吉普森将票据生动地比作“轻装上阵的信使”。随着国际贸易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票据,在学理上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此时,票据包括汇票 、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以及车船票等。而狭义的票据,则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支票和本票。法律或法学上所涉及的票据,如无特别说明,通常指狭义的票据,即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1)
随着国际贸易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与一般证券相比,票据具有其独特性,票据是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和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流通性的核心在于票据的无因性。由于票据的流通作用在市场经济被更为广泛地应用,其无因性的价值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来。为了保证市场交易健康、有序、通畅的进行,票据行为需要良好的法律架构和制度基础。
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及其在我国《票据法》中的体现
(一)无因性的体现
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如买卖关系、借贷关系等,一定的原因关系是票据行为实施的前提或基础。然而,各国票据规则均将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人为地割裂,票据行为不以原因关系为基础,确定了票据的无因性。如《日本票据法》第17条规定:“汇票之受票人,不得以对出票人或其他持票人前手之关系为理由而以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晓对其债务人有损害而其得票据者,不在此限。”《日本支票法》第22条规定也作了类似规定。《德国汇票法》第17条、《德国支票法》第22条、《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第17条、《日内瓦支票统一公约》第22条、《英国票据法》第38条都有此类规定。(2)此类规定表明了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因此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使其发生的实质性原因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基础关系的有无和存废的影响。概括地说,票据的无因性在法律以及实践中的体现,就是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所谓“基础关系”指与票据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的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如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只要票据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那么其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续都已经与生效的票据即已形成的法律关系无关(直接当事人除外),票据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无因性具体表现为一下相互关联的几个方面:
1、票据行为效力独立。也就是说,票据行为成立,就基础关系而言,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即为有效。而至于票据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都不会影响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及其运行。无论是票据基础关系还是票据预约关系,二者的瑕疵程度都与票据效力无关。例如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一词可以反映出此条文所作规定只是基于道德约束、伦理要求,而非是说明票据的法律效力与基础关系有关,反而正是对无因性的体现。又如《最高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4条明确阐述了我国法律对无因性的认可: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不予支持。
2、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责任。(3)票据权利的行使,在基础关系中持票人只要持有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即可,而不用证明是否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由此可见当持票人要求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只需证明自己是持票人的身份即可,而无需附加其他任何条件。票据法43条、48条和77条等条文亦分别对此作了规定。第43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第:48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77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的抗辩事由,就基础关系而言,票据债务人不能以基础关系无效或可撤销而对抗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我国关于“善意”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②取得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即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③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④取得人给付了相应对价。(4)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反观之,便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二)立法中对无因性的限制
首先,票据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票据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说,是基于一定原因关系的。商事活动中,票据行为的发生,通常由于实际的买卖、借贷等活动,而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借贷关系,便是票据行为产生的基础关系。而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关系,如出票、背书、承诺等行为产生的关系是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存在着既相互独立,又在特定情况下有所关联的双重关系。一般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法律关系都没有影响。但是,票据法律关系与基础关系有是有联系的,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基础关系为原因的。规定第2条明确显示出了票据的法律效力与基础关系的关联性: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应当依法受理。
其次,票据权利取得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票据对价。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虽然票据具有无因性,当其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而可以不问其发生的原因,但此特征仍要受诚信原则的制约,债务人有权对违反诚信原则取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进行抗辩。这就强调,持票人不得以票据的无因性而规避其对于诚信原则所负之遵守义务,如该持票人基于欺诈等恶意,则即使占有票据仍得以除权。票据法上的诚信原则虽然是对票据关系当事人所提出的一种内心状态要求,以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加强对当事人票据外观的依赖,保证交易的安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这也取得票据权利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对价是否相当或相同,一般以票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为准。不充分的对价可能构成不真实或欺诈的证据。我国《票据法》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上述规定即为票据对价必须真实的强行性规范。此外,规定第15条也明确详细的解释了这一点: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应予以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二、无因性的合理性以及局限性
(一)无因性的合理性
商业活动的目标是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经济效益主要在市场流通环节产生,即资金与商品的等价交换环节。随着经济的发展,贸易量大幅增加,交易额也呈快速上涨的趋势。这就使现金支付携带不便、风险大的缺点暴露出来,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现金支付可能需要兑换币种,增加了交易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也就造成了现金支付越来越不适应当今贸易的情况。因此,票据支付应运而生。
票据流通的特色在于保证交易的简洁、迅捷和安全,因此票据本身的信用和安全必须被保障。但在真实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大多无暇顾及票据是否基于合法、有效原因而取得,客观上也没有能力获得相关信息。这就对票据的安全性产生了一定威胁,并因此隐含了一定的交易风险。因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不能兑现的情形是一种主要的商业风险,规避这一风险并保证交易简洁、迅捷和安全,就要增强票据外观的信用和效力。票据效力不与基础关系挂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基础关系无效也没有影响。“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接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5)根据票据无因性,商事主体无需了解票据以外的情况便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从而简单、快速地完成商品交易。
票据的兑现是票据流通的最终目的,它通过债务人的付款行为实现。当票据进入流通领域后,付款人便无从查知持票人基于何种原因从哪个前手中获得票据。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所能了解的仅仅是票据是否真实、有效及持票人的身份,付款人只能凭借票据的外观确定其效力。因而不应当以票据原因关系之有无或是否有效来左右票据行为的效力,进而否定票据的效力。所以,绝对的无因性是商品经济的必然结果,是票据性质使然,具有科学性。
此外,2000年中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的地位和数量大幅上升。纵观全球,票据的无因性已被普遍认可,并在市场经济中得到成功验证。我国承认并使用票据的无因性,可以更好地与世界接轨,保证票据经济职能充分发挥和顺利实现,同时也能更有效地保护票据上最基本最直接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基础关系中所拥有的合法权利。
(二)无因性的局限性
1、我国票据相对无因性的观点违反同一律(6)
就票据签发行为而言,该行为对其直接后手为有因行为,对其间接后手为无因行为,在逻辑层面有违同一律。行为属性的确定不能一贯到底,最终将致理论的混乱和实践的不统一。票据的签发人、背书人之后手有直接后手与间接后手之分。票据的承兑人、保证人之后手则无直接后手与间接后手之分。依据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论或规则,直接前后手之间的票据关系为有因关系,间接前后手之间的关系为无因关系,承兑人、保证人与持票人因非直接前后手关系而被认定为无因关系。那么,当出票人与承兑人属同一人时,收款人与之关系究竟属于无因关系还是有因关系,持票人究竟享有票据权利还是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自圆其说。
2、我国无因性立法侧重点失衡
我国无因性立法的侧重点在于保障交易安全而非促进流通。纵观国外票据立法,无论是《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及大陆法系各国的票据法,还是英美法系的票据法,都贯彻着“助长流通”的立法宗旨。“助长流通乃法律对票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7)而反观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有四个方面,即:1.规范票据行为;2.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其中,第3点和第点实质上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切立法共同宗旨,民法的其他单行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程序法,也都是以这两方面为其最高意旨的。因此, 我国票据法对无因性助长流通的规定不足。这是由以下两个原因造成的:①我国重刑轻民的思想根源, 导致了商事立法公法化, 从而影响了票据立法。②票据规范立法时期,我国较差的信用环境和监管的缺位,影响了票据立法的价值取向。③民法理论对商事立法的强大影响,导致了人们对票据无因性片面的认识。
三、对我国关于无因性立法的建议
(一)确立助长流通的立法宗旨,充分发挥票据的积极效用
诚然,助长流通虽为票据法的最高宗旨,但毕竟属于抽象原则。要让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必须要特别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使其取得票据权利既“便捷”又“安全”。“便捷”,是指票据立法尽其所能地使各种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行使迅速、简捷,促使人们喜好票据。“安全”,是指票据立法尽其所能地保障票据受让人(持票人)安全地享有票据权利、实现票据权利,获得票面金额。因此,“便捷”与“安全”是特别保护持票人的手段;而特别保护持票人,又是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的手段;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又是助长票据流通的手段;助长票据流通,又是发挥票据经济效用的手段。可见,助长流通的最高宗旨可以细化为“保障票据使用的便捷、安全”两个原则,以进一步加强对持票人的保护,增加人们对票据的信心。
(二)修改票据法相关规定,直接体现票据的无因性
现行立法规定并未明确体现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甚至还否定了该原则, 以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态度也经常出现分歧,这无疑将影响我国票据的流通和使用,减弱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具体而言,应对我国 《票据法》 相关条款中有关基础关系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改。
1.增加诸如“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与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违反票据资金关系真实性签发票据的出票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仍应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善意持票人负票据责任”等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条款规定。同时,保留《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第83条第2款等强调票据基础关系真实性的条文,但需将其作为上述条款的补充。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保留必须坚持以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为基本前提,避免盲目扩大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范围,并应充分体现坚持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
2.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票据规章中与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修订,以保证票据法体系的完整性。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票据规章作为下位法,没有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位阶高,但是它对各商业银行和票据关系当事人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在实务中往往只按照票据规章行事却忘记了票据法的本来面目。因此,一方面,票据规章应该摒弃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在票据行为无因性上和票据法及司法解释相衔接,以维护票据法体系的统一、完整性;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也应该注重对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学习,在实务中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结 语
仔细学习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不难发现,我国票据法对无因性的态度相当模糊。票据法第10条、11条相关规定,能够折射出对票据无因性的肯定,但“应当”“可以”这些词语并没有对违反无因性规定任何惩戒,而且全法通篇没有明确条文直接规定无因性,或对无因性做强制性规定。此外,无因性只是票据的基本原则之一,关于原则的法律规定通常较为空洞,且无强制执行力,这势必会影响票据无因性在商品流通中所发挥的作用,甚至可能会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适时适度调整法律,将票据无因性原则在法律条文中细化、具体化,特别要明确对限制、阻碍、违反无因性行为的惩罚性规范,以适应全球化背景和生产力需要,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实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