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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庆生:关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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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08 15:26:50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江泽民同志也曾经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国务院前几年曾发出《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强调:“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缺乏信用不仅造成经济关系的扭曲,社会交易成本增加,而且败坏社会风气,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经济健康运行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要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防止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避债务不法行为的发生”。可见,今天重谈“信用”这一古老而又现实的词语仍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是因为:信用已经成为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而且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是时下中国人最稀缺的一种道德性资源,恪守信用乃每个人应当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既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本文拟就信用有关问题谈点学习体会,权作抛砖引玉之用。

          一、信用的语渊

          信用的涵义包含有:①诚实,不欺。论语《学而》:与明友交而不信乎?《左传宣公二年》:“弃君之命,不信”。②谓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左传宣公十二年》:“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史记.陈涉世家》:“陈王以朱启为中正,胡武为司徒....... ..陈王信任之”。《论语.颜渊》:“足食足兵,民信之矣。”③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④经济学名词。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信用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信用是借贷资本的运动形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它是国家动员闲置资金,有计划地把它用于满足国民经济需要的一种形式。由此可以看出,信用含有诚实的意思,一般常见诚实信用连用。我国古代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令》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据《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于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谐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这两处所称的“诚信”,指人际关系中的诚实不欺,恪守信用。

          现代社会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历史上,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规则,曾长期以商业习惯形式存在,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民事法律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到了19世纪末,毫无限制的契约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已经造成种种弊端,以致各种社会矛盾空前激化,经济危机更加频繁和深重,社会经济生活动荡不堪。为了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立法者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将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引入法律,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何谓信用?信用就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社会学家认为,信用是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它形成于古代而广泛流行于近现代商业和金融领域之中,是从属于商品和货币关系的产物,从而构成一个现代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相对独立的经济范畴和社会生活现象。信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进行正常商业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的发展不仅可以推动经济增长,而且维护经济制度;信用的发展不仅可以推动经济增长,维护市场秩序,还可以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

          二、信用的历史沿革

          现代意义上的信用,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它标志着立法方式从追求法律的确定性而牺牲个别正义到容忍法律的灵活性而追求个别正义的转变,信用的历史发展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法律吸收道德观念,始于古罗马。罗马帝国是一个简单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社会,大规模的奴隶劳动和希腊化地区先进生产技术的传入,使生产成为以市场为对象的生产即商品生产。罗马帝国的建立,使经济和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统一在一个巨大的市场中,帝国内部的商品交换因而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发达的公路网和已成为罗马帝国内湖的地中海为这种商品交换提供了运输上的便利。由于这些有利条件,罗马的商品经济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商品交换的发展带来了债的订立、履行和发展。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商品交换关系,日益感到对每一种都详加规定的困难。发现无论法律条款和契约约款多么严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之法。因此,把契约的圆满履行寄托在契约约款的严密上是不现实的。们认识到,当事人的诚实、善意,信用和合作精神,是履行契约的更可靠保障。所以,在罗马法中便发展起了诚实信用契约,这种契约把诚实信用的要求作为默示条款补充到了某些契约关系中,使当事人承担契约所明文规定的义务之同时,承担诚实信用的补充义务,并且承受审判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以实现诚信契约所体现的商品交换关系所要求的公正。可见,在罗马法中,诚信契约中的诚信要求起着补充契约条款不足的作用,诚信诉讼起着维持商品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罗马法里,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严正契约的债务人只需严格依照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凡契约未规定的事项,债务人不需要履行。对契约的解释只能以契约所载的文字含义为准。与此相反,诚实信用契约的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信用、善意的补充义务。“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此所谓“善意”,即诚实信用。如契约未规定的事项照通常人的看法应当由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应当履行。就严正契约发生的纠纷,按严正诉讼的程序处理,在严正诉讼中,承审员(法官)无自由载量权,只能严格依照契约的条款对案件进行载判,就诚信契约发生纠纷,按诚信诉讼的程序处理,在诚信诉讼中,承受不受契约方面的含义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判断标准增加或减少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由此可见,诚信契约不仅要求当事人承担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而且承审员(法官)还可根据正义公平的原则对契约内容进行干预。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两个方面──诚信要求和自由裁量权,都已萌发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之中。显然,诚信契约比之严正契约,对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诚信契约的当事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同时要具备善意、诚实的内心状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信任关系,他们彼此利益的实现以他们的相互合作为基础。可以说,在每一个这种契约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都结成一个旨在实现彼此利益的合作共同体。除此之外,这些契约对当事人行为的要求,几乎是难以用详尽无遗的条款来加以规定的。在诚信履行中,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合作精神,比严密的契约条款起着更大的保障作用。

          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依法治国成为最高的政治理想,他们曾饱受封建专横之苦,因此,对建立完备的法制格外重视,在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立法作为理性的实现,几乎被看作是无所不能的;形而上学的哲学基调,导致了构筑最终体系的狂热;三权分立的理论的勃兴,造成了立法与司法活动间僵硬的划分。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近代资产阶级致力于包罗万象的法典的制定,他们力图把法律的调节之手伸进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他们眼里,法律的盲区决不可能存在。在这种绝对主义、理想主义的思想基础上,他们构筑了“决疑式”的法典。这些法典以卷帙浩繁为特色。动辄几千条,上万条。1794年普鲁士国家法19000多条,1832年俄国法律汇编有42000条;法国民法典2281条,德国民法典2385条。法律规定力求祥尽具体,无微不至,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法官无论遇到多么复杂的情况,都能在庞大的法典中象查字典一样检索到现成的解决方案。拿破仑说:“将法律化成简单几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思想联系在一起的人,就可能作出法律上的裁决”。这种决疑式的法典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对法官不信任的产物,长期的司法专横历史带来了对法官活动尽可能加以限制的立法方式,通过决疑式的法典来消除法官滥用法律的可能。法官连解释权都谈不上,自由载量权更无从谈起。尽管如此,罗马法的诚信要求仍被继承下来,但只有指导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义,并且被限制债法的范围内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1135条规定:“契约应依善恶履行之”,“契约不仅依其明示发生义务,并依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德国民法典242 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信用,并且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结付”。

          自瑞士民法典(1907)至今的时期是诚信原则所经历的现代民法时期。瑞士民法典第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这里是把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它标志着现代意义的诚信原则的确立,它不再是仅约束债务人的原则,而成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必须遵守的原则,换言之,它不再是仅在履行义务时应遵循的原则,而且也成为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的原则;它不再是仅适用于债法的一项原则,而被扩大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随后,在法国、德国,诚信条款也上升到了基本原则的地位。诚信原则虽起源于债法,但并不仅以债法为自己的适用范围,法官应从具体法条中抽象出一般原则适用于一切法律关系。诚信原则从债法抽象出来适用于全部民法。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等价有偿主要从外部利益均衡上加以调整,诚实信用主要对当事人提出具备善意、诚实的内心状态的要求,以此实现当事人之间外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因此,诚实信用的种种表现,莫不与对当事人内心状态的要求有关。

          三、信用的本质

          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其一,以诚实信用原则之本为社会理想,亦称之为人类社会之最高理想,道德理想,法律伦理。其二,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市场交易中,人人可得期待的交易道德之基础。其三,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在于当事人利益之平衡,亦称之为当事人双方利益之公平较量或公正估量双方利益以谋求利益之调和。

          唯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方可发生交易双方利益冲突及双方与社会一般公共利益冲突的问题。诚实信用,旨在谋求利益之公平,而所谓公平亦即市场交易中的道德。诚实信用涉及两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目的是要在这两重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信用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虽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但在被立法者规定为民法典的一个法律条文之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则,已成为一项法律规范。但与一般法律规范亦有不同,它是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规范。虽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基础,唯其并非道德,而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因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

          四、信用的功能

          现代诚实信用已从仅适用于债之关系上升为涵盖整个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由补充性规定上升为强行性规定。又由于其内容极其抽象,虽为客观的强行性规范,却可因社会变迁而赋予新的意义。可以说,诚实信用之作用力,世罕其匹,为一般条款之首位。其功能有三:其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应依诚实信用为之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凡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诚实商人的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背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其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为解释、补充和评价法律行为的准则。其适用之结果,可制造、变更、消灭、扩张、限制约定之权利义务,亦可发生履行拒绝权,解除权及请求返还拒绝权,更得以之为撤销法律行为或增减给付之依据,或成立一般恶意之抗辩。其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一般而言,法律条文均极为抽象,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必须加以解释。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始能维持公平正义,此系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解释上的功能。此外,在法律有欠缺或不完备,而为漏洞补充时,亦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准则予以补充,其造法始不致发生偏差。

          五、信用的建立

          纵观人类发展史,经济是这么发展的:以物易物──贷币交易──信用交易。信用经济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信用交易在市场上占主导。市场还有一个要求,要变成买方市场,厂家就想把东西赊销出去,不管什么手段先卖出去,为减少风险,他会想到信用管理,赊销是最主要的一种信用交易方法。据国家有关部门602种产品跟踪统计,98%的产品在1996年下半年就变成买方市场,老百姓日常用品的工业品都在里面。然而,当前我国社会各个领域信用失范现象十分普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各种经济犯罪连年增加,日趋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和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信用管理体系严重滞后、不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现在,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危机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某些无形的道德资源尤其是信用资源的匮乏问题却令人堪优。有人说,信用可能是时下中国人最稀缺的一种道德性资源。信用既是个人的一种品性,同时也是社会的一种素质,由于信用往往与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恪守信用也就是既尊重他人利益又维护自身利益,而以牺牲信用为代价攫取利益无异是杀鸡取卵式的自杀行为。市场经济是最为典型的信用经济,信用堪称市场经济真正的道德基石。

        信用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它体现的是最根本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体现的是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与法律意识,反映的是整个社会交往赖以维系和发展的基础。诚实信用就能形成良好信誉,而拥有良好信誉就会在社会交往和商品交往中处于有利地位。信誉不仅是一个人、一个企业的无形财富,也是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无形财富。这种无形财富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甚至比有形资产珍贵。一个企业缺少资本,可以借贷,而缺少信用,却无法借贷,只能靠自己痛改前非,慢慢地恢复信用。否则,只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败,被淘汰出局。不讲信用是一种自杀行为,害人、害社会,最终害的是自己。纵观历史,横看世界,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人能够长久立足,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企业能够发展壮大,也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国家能够兴旺发达。因此,讲信用不但是一个道德观念,而且是一种法律要求。维系信用不仅要依靠道德约束,更要依靠法律约束,在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同时,应强化法律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信用危机中的权威性,把社会信用牢固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不要以为不讲信用是小事一桩,是个道德问题,其实一个社会不讲信用的人和事多了,就是一件大事。它不仅是个道德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对于一个管理国家事务的执政党和政府来讲,它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问题。因此,应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和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

        (学习整理者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四级高级法官,河北省鹿泉市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张庆生)

        来源:河北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网
        责任编辑:张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