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国家的鲜明标志和必然产物,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法官的职业化,法官就难以在纷繁复杂的诉讼矛盾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就难以在到处充满诱惑的市场环境下恪守廉洁,因而就不能从根本上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经济转型期的社会各种矛盾更加复杂化,挑战重重,风险多多,人们的诉求标准多样化,要求越来越高。新形势发展要求我们的司法制度改革不仅要加快,还要从业务范围向结构化层次递进。裁判文书是高度浓缩的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的集中再现,是司法审判彰显公平正义的极其重要的载体,应当与时俱进具有法官职业化的形式内涵与影子。法官职业化不光体现在制度体系,也要渗透于司法实务中,这也是司法文化发展的需要。
从实践观察看,目前,各级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裁判文书制作虽统一了格式标准要求,但传统性突出,仍带有一定的“计划”色彩和“行政化”痕迹,这与司法事业的发展趋势及法官法的立法思想不太适应。从其体例与结构组成上,根本找不到丝毫法官职业化的要素,长期以来展现在人们面前的裁判文书,仍是缺乏法官职业化创意特征的老面孔。其缺陷有两点:
其一,不能反映主审法官办案的时代特色。业内人士都十分清楚,一个案子审判质量如何,确与主审法官的主观意识、办案能力和法律水平密切相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诉讼证据的分析认证,裁判论理,法律适用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等诸环节,都是由主审法官来完成的。没有主审法官的劳动,审判长的作用将难以发挥,案件将无法审结,审判任务将不能完成。从这一点看,所有案件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的作用极其重要而且是决定性的。
对于既是审判长,又是主审法官的的情况,由于任务与职务的合二为一,其责任更加突出,也更能显示主审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有的同志认为,在审判长负责制的背景下,合议庭办案审判长说了算,其实不然。审判长的作用重点体现在对案件庭审活动的组织、指挥、驾驭庭审功能方面,其主要任务是保证审判活动的有序进行,以及对裁判文书的审查把关等。对案件的定性处理,则实行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并不实际享有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换言之,即审判长的意见并不能绝对代表合议庭意见。
审判长负责制是合议庭在审判长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办案的核心与关键,还在于主审法官的聪明才智与司法水平。但从现行裁判文书署名称谓中一直是老习惯,并不能体现主审法官的作用。
其二,与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不适应,即不能反映法官职业化内涵。法官是国家立法对审判人员所固定的专用名词,是一种职业称呼,而助审员、审判员、庭长甚至包括院长是法官的一个子概念,是具体的审判职称。当今社会中形成一个普遍性概念是法官办案,而不再提什么审判员办案、助审员办案。在群众心目中,审判员、助审员只是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内部办案的资格,也早已为法官这个名称所代替。法官法的颁布实施,对推进法官职业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官职业化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建立了法官等级制度,法官等级是法官身份、地位、级别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就像军队对干部称呼将军、大校、上尉一样,法官也有了“地位”差别。现行裁判文书只能表明是哪一审级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而不能从裁判文书上直接判断是哪一具体级别的法官办案。这一模式,使社会公众不能通过直观展开对同一级别或相邻级别法官办案质量进行分析、评判和做出横向比较,不能不说这是裁判文书功能上的一个缺陷。
综上所述,从现行裁判文书制作模式看,倒是突出了审判长的地位,但忽略了主审法官的重要性。案件有谁主审,由哪一级别的法官主审,哪一级别的法官参加合议,单从裁判文书署名中难以把握和判断。即使查阅卷宗,也不可能有清楚的了解。由此也不难发现现行裁判文书制作模式与法官职业化的距离是多么的遥远。
对此,笔者建议:
一、改革现行裁判文书称谓及排序,将主审法官列为第一位,突出其重要性。由于审判长只是具体案件审判组织的临时职务,案件审结意味其任务的完成而解除。审判长亦是合议庭的一员,其领导指挥权绝不可以拿来对案件定性处理独断专行。比较审判长与主审法官的实际作用、劳动付出与历史地位,后者不亚于甚或重于前者。因此,可将合议庭的署名称谓及次序确定为主审法官排列首位,直接表述为主审法官某某某。
二、突出合议庭法官等级,体现法官职业化特色。法官职业化不仅体现在司法制度体系中,也要通过司法实务的具体实践显现出来,改革裁判文书署名称谓即是重要的一步。将法官等级直接表现于裁判文书署名称谓中,便于读者一目了然,清楚案件有谁主审,由什么级别的法官参加评议,更能彰显审判工作的公开。这一模式既能显示法官的社会地位与级别称呼,促使法官对级别称呼的珍惜,增强尊荣感,也能使法官法的立法精神直接展现于司法文书里,是法官职业化与审判业务紧密相连,从而加快进步、科学的司法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
为使群众了解主审法官的基本情况,这一问题要在案件由来中予以阐述,表述为“案件由某级别法官某某承办(或主审)并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进行审理,如三级高级法官XX等”。根据审级不同,普通程序案件可具体表述为 :“大法官XX、高级法官XX、X级法官XX”,既显示法官档次,又体现法官级别。对于有陪审员参加评议的,仍然表述为“人民陪审员XX”。
以上次序,主审法官列第一位,其余按法官等级由高到低排列。相同级别的按实际情况排定名次。对于独任审判情形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