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5月,被告某寺院为了弘扬佛家思想和从事慈善活动,决定开办一家佛教门诊。当月被告某寺庙从永年县购买门市房一套,支付房价410992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赵某丈夫闫某是该寺院的的信徒,并且具有从医资格。2005年9月,永年县佛教门诊开业,被告某寺院委托闫某负责管理和坐诊。2008年5月,被告某寺院与闫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由该寺院将门市房转让给闫某,由闫某分期五年偿还购房款410992万元,房款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闫某继续开办佛教门诊。2008年10月,闫某患病,在未经过被告某寺院的同意下将门市房出租给某电信公司,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5万元。2011年11月,闫某因病治疗无效死亡。闫某生前已偿还购房款24万,之后原告赵某按约定时间向被告某寺院欲支付剩余房款时,遭到拒收。该寺院认为其将门市房平价、分期转让给闫某,目的是为了继续开办佛教门诊,而闫某却转租营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赵某及闫某的法定继承人诉至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要求被告某寺院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分歧]
争议的问题:本案中被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1、被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让房屋,取得购房款。被告拒收剩余房款违反了约定,应继续履行合同。
2、被告订立合同的目的一是为了收回房款,二是继续开办佛教门诊,后者是其主要目的。原告将门诊出租给某电信公司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评析]
一、被告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继续开办佛教门诊
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最终所期望得到的东西或者达到的状态,可以由合同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其他情形推定。本案的原被告未在房屋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合同目的。被告某寺院于2005年5月购买门市房的价格为41万元,2008年5月出售给闫某时房屋的价格仍为41万元且分期五年还清。根据当地同地段门市房的市场行情,此期间房屋的价值处于大幅上涨的趋势,而被告某寺院却以同等价格分期出售给闫某,说明双方缔约时的地位明显不对等,与常理不符。这也说明被告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将房屋高价出售进而营利,而是抱有其他的利益期待。被告某寺院当初购买门市房的目的是为了开办佛教门诊,弘扬佛家思想、从事慈善活动,事实上某寺院与闫某签订合同之前以及签订合同之初,该门市房也正是用于佛教门诊的开办,因此可以推定被告某寺院将门市房平价、分期转让给闫某是怀有一定利益期待的,即继续开办佛教门诊,以该寺院的名义弘扬佛家思想,以较低的价格治病救人。这种利益期待起码在闫某未付清房款的五年内(产权人仍为寺院)是合乎情理、符合公平原则的。因此,被告某寺院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继续开办佛教门诊,而非其他。
二、合同目的不能实行时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仅五个月,闫某未经被告某寺院同意便停止经营佛教门诊,将其出租给某电信公司收取巨额租金。在闫某去世后,原告赵某(闫某配偶)继续出租并收取巨额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闫某和原告赵某将房屋出租给某电信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被告某寺院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即开办佛教门诊,影响了被告订立合同时所期望获得的利益。尽管发生了闫某生病和死亡的事实,但该事实不能作为其违背合同目的正当理由,原告方可以通过其他的补救措施继续开办佛教门诊。因此,被告某寺院可以该违约行为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闫某将门市房出租收取巨额租金的行为,表明闫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所购房屋的最大经济利益。因被告某寺院的合同目的是继续开办佛教门诊,就要求闫某无期限的开办佛教门诊,也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被告某寺院平价、分期转让房屋所失去的经济损失,可由原告在一定期限内开办佛教门诊给被告带来的其他利益期待所补偿。闫某及家人起码要在未付清房款的五年内即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前,需遵循被告的合同目的,之后可自由支配房屋。如此,既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又兼顾了双方的合同目的。
三、订立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目的
通过分析本案,可以得知合同目的是本案讨论的焦点和审查的重点,因合同双方都没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只能通过各种因素综合推定。而有些情况,客观事实很难还原,只能通过双方举证证明各自的合同目的,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鉴于合同目的的重要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合同目的,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合同目的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责任承担中的不同作用进行了汇总,以便更全面的认识合同目的的重要性。
1、对合同约定不明的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其中第一项对质量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五项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该规定明确了合同目的对其他具体条款约定不明时,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
2、对争议的条款有解释的作用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该规定明确了合同目的对争议的条款有解释的作用。
3、对合同附随义务的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规定明确了合同目的对合同附随义务有确定作用。
4、确定合同解除权的成立与否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以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该规定明确了合同目的对确定合同解除权(包含部分解除权)是否成立有着重要作用。本案中合同目的的作用正是上述确定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的一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