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3日,李阳离婚案件再次开庭审理,众多志愿者到现场反对家暴。2011年8月31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妻子KIM在微博上爆出自己遭受家庭暴力,并公开了数张带伤照片。这件事将家庭暴力置于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家庭暴力问题时全球性的热点问题,同样是中国的社会问题之一。不管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司法实践方面,家庭暴力都日趋成为热点。家庭暴力对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需要法律的合理干预,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和立法的局限性,我国现有法律已不能适应先进社会发展,不能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权益,有效的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发家庭暴力法迫在眉睫。
一、 家庭暴力的概念
界定家庭暴力是将其写入法律的一个基本前提。美国纽约州反家暴政策重心在制定反家暴法时是这样规定的,“需要考虑下列几项核心要素:1、定义,当多次使用某个词或词组,而这个词或词组的含义可能差别很大的,在政策中就有必要对某些属于加以解释,如‘家庭暴力’、‘家庭成员’、和‘家庭事件’。”由此不难看出,美国纽约州反家暴政策中心在制定反家暴法时首先明确的是家庭暴力的定义。我们无论做什么都首先要明确它是什么。我国《最高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主要限定为家庭成员间的暴力,比如包括夫妻间的、父母与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家庭暴力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身体暴力。是只所有对他人身体进行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击、打耳光、脚踢、使用或借助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通过语言进行辱骂、诽谤、威胁、恐吓等方式引起他人的内心痛苦。
3.性暴力。违背对方的意愿进行性接触、强迫发生性行为。比如说婚内强奸就是很典型的家庭性暴力。据调查,在香港发现受家庭虐待的妇女中有93%曾遭受丈夫的性虐待,其中包括威逼性交及模仿色情影片进行性行为,部分妇女已经忍受丈夫此种暴力对待达20年之久。[2]
4.冷暴力。有些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身体暴力的方式处理,二是对对方表现的冷淡、疏远、轻视、放任甚至视而不见,将语言交流度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分居。调查显示,冷暴力多发生在知识分子家庭中,而且隐蔽性高。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封建传统思想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订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和法律,1950年的《婚姻法》早已规定“男女平等原则”,但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夫权主义、父权主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封建思想还在一些人心中根深蒂固,尤其在较落后的农村地区,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这是家务事,又有家丑不可外扬的
思想、不告不诉、不想把家庭矛盾激化,因此,长期选择隐忍。尤其是性暴力是一种更隐蔽的家庭暴力行为,由于性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妇女难以启齿,只能采取忍让的方法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家庭成员中经济地位的差别。经济决定家庭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中一般居于主导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依赖于他们,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易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经济不能独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经济原因。在广大的贫困农村,男女不平等现象普遍存在,妇女在经济上依附丈夫,因此在开始遭受家庭暴力时,既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又害怕离婚后无法生存,久而久之不得不成为丈夫暴力侵害的对象。在城市,来自社会生存压力,比如找工作,买房,还贷等,情绪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
(三)社会风气原因。在农村和一些偏远山区,换婚、抢亲、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的陋俗依然存在,在这种利益婚姻、维持性婚姻、金钱婚姻中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理想和感情,心灵上缺乏沟通,自然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矛盾迭起,暴力不止。在城市中,一些人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包“二奶”,养“情人”,对家庭不负责任,造成夫妻矛盾丛生,给家庭生活蒙上阴影,进而引发无休止的家庭暴力。另外,“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使得外界(包括个人、单位、组织乃至执法部门等)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庭私事,因此出现了“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民司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这实际上是对女性遭受暴力的默许,对男性施暴的宽容,这使得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陷入无处躲藏、无处申诉的孤立无援的境地,而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当事人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施暴者文化水平低,
觉得“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打老婆天经地义”,而受害者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在暴力行为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时,根本就没想到报案,只是一味的委曲求全,只有在对遭受的暴力忍无可忍时,唯一想到的仅是离婚,而根本没想到要求法律惩罚施暴者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一是立法不完善。虽然在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都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相关的处罚规定,但均属于指导性规范,体现在立法中则是分散的,不成系统的。这样在执法时缺乏明细的条文可供操作,并不能从实际上限制和消除家庭暴力。二是救济措施不足。家庭暴力单靠法律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在《婚姻法》中提到了救济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应当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他们不是执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时主要是调解为主,一方面安抚受害者,另一方面对施暴者劝阻,在处理效果上明显达不到对施暴者惩戒的目的。而公安机关的介入主要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制止,但却无法对隐蔽性强、行为较轻微、取证困难的家庭暴力处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要求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提供救助,但是具体各个部门的权利和义务都没有明确,也没有提高具体的救助措施。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总体现状
家庭暴力存在于社会各个阶层,与家庭经济收入无必然联系。家庭暴力对妇女儿童利益的侵害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数据显示,和20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事件上升25.4%,上升速度
比较快,家庭暴力呈扩大化的趋势;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终于家庭暴力。[3]可以看出,我国的家庭暴力现状堪忧,严重影响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保护,对于和谐社会和和谐家庭建设均产生不利影响。解决家庭暴力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法律应当有所作为。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现状
我国目前关于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均对关于家庭暴力的行为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可见,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而且就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
其一,没有对家庭暴力作出法律定义。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只是在总则中作了原则规定,分则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和情形等未作界定。对家庭暴力救助措施的规定过于原则,涉及机构职责不明确,由此带来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上的混乱,不利于有效地帮助受暴妇女儿童、制止家庭暴力。
其二,民法上的处罚和赔偿依据不足。家庭暴力给妇女儿童造成
人身伤害,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相关赔偿制度,但由于家庭财产夫妻共有,施暴丈夫如何赔偿,尤其是不离婚时对施暴者如何索赔,法律上既无依据,现实中也难执行。
其三,伤害未达到轻伤的无法追究。法律对暴力所造成的伤害未达到轻伤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及虐待案件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然而很多人出于各种原因不去投诉,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情况。为此,有专家建议区分家庭暴力的等级,其意义在于确定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害人获得赔偿、救助的标准。可以考虑以伤害的标准,如“人体轻伤标准”和“人体重伤标准”,以及暴力持续、连续时间,来将家庭暴力划分为轻微暴力、一般暴力、严重暴力和极端暴力四级。
其四,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刑法中有关的罪名都是性别中立的,而且是针对一般主体的规定,家庭方面的罪名只有虐待一项,而且定罪标准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虐待往往很难认定。这样的规定虽然在形式上赋予受暴妇女以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标准过高导致虐待人往往逃脱罪责。另外,因长期受家庭暴力虐待导致的妇女反暴力犯罪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鉴于以上几点,以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中的现状,我国应尽快采取法律改革。
四、反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
一是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对家庭暴力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这些法条都是从宏观上立论,比较
笼统,因此制定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已成必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可根据单行法的特点,将反家庭暴力的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二是引入保护令制度。美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美国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发布的民事保护令,又称为施暴的禁制令,当家庭暴力发生后,民事保护令就已正式通知的形式,警告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连续骚扰保护令持有者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加拿大的保护令是妇女受到暴力威胁时,随时可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即使未获得当事人允许,警察也可以破门而入并带走施暴者,限定施暴者一定时间内不得回家,知道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台湾的《反对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有对保护令的规定。禁制令可以起到对家庭暴力提前预防的作用,只要发现有家庭暴力的迹象,就可以收集证据,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申请禁制令,因此,建立保护令制度可以使受暴妇女得到充分的救济。
三是提高家庭暴力犯罪法定刑。我国的家庭暴力犯罪存在明显轻刑化倾向,或许其立法本意在于家庭稳定,但结果却是施暴者有恃无恐而被害人无法得到相应保护。因此,应提高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特别是遗弃罪的法定刑。一般情况下,对侵害生命权的犯罪和危险犯,最高刑一般高达20年。我国刑事立法显然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和遗弃罪对公民生存权权及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害,最高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对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轻刑化法律予以调整既是为了法律公平,更是为了是被害人远离伤害。
(二)注重司法
一是明确政府各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我国现在的家庭暴力干预主体主要有各级政府的公检法机关和各基层社会组织。为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推诿,就需要明确干预主体的职责。要根据反家庭暴力
的实际需要,明确各部门的分工,突出部门优势,整合部门资源,乙方因干预主体不明确而造成对家庭暴力防治不力。
二是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公安机关应设有专门部门由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家庭暴力事宜,结合日常工作及时了解行相关情况,积累资料,建立数据库;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应设立家庭法庭,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并对受害人及时做回访,及时帮助受害人摆脱家暴的阴影。
三是多机构合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安机关、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检察院)乃至教育、工商、居(村)民委员会、救助中心等相关机构协同联动,共同承担起反家庭暴力的社会责任。
(二)加强社会防治
一是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水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清除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倡导良好的家庭道德风尚,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加强舆论监督的力量,谴责施暴者,造成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强大舆论氛围。
二是提高受害者自身维权意识。对弱势群体开展法律教育,培养他们的维权意识,提高他们的素质,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意收集证据。当自己的力量无法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扼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暴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犯刑法的罪犯,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三是成立专门的家暴救助机构。健全社会救助是反对家庭暴力的经常性工作环节,不可偏废和中断。目前,在国际上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不同程度的建立了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在辅导、资助、提供法律援助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如加拿大华裔中的“妇女自救会”,
香港的公益辅助机构“和谐之家”等,都在努力帮助受暴者,使她们能够尽快摆脱受暴处境。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经验和有益之处。现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遏制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每个人乃至全社会共同责任。
四是给施暴、受暴双方进行心理辅导。家庭暴力本身对于施暴者与受暴者来说是一个心理问题,需要由专业的心理医生对其进行诱导治疗。在治疗中,首先要进行社会性别观念的教育,而与施暴者对质施暴理念,促使他们反思施暴的动机和后果,教育他们与配偶相互尊重也是不可缺少的内容。通过心理辅导,可以帮助他们成为改善家庭互动模式、提升家庭生活质量的参与者,以此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毋庸置疑,完善的立法可以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提供较为坚实的保障和后盾,有效地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从根本上讲家庭暴是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的根本性变革及对待妇女和儿童的观念发生改变。我们坚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随着我国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家庭暴力必将对大限度的减少,取而代之的将是和睦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
参考文献
[1]《美国纽约州的反家暴政策》.中国妇女报.2002.10.18
[2]林亚真.家庭暴力救济的《婚姻法》视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1)
[3]李昆.对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思考.法治与经济.2011.
[4]张艳红.法律透视:婚姻家庭暴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5]庞坤.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