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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国清:浅议法治视野下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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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30 16:49:24 打印 字号: | |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如同外衣与内衣的关系,外衣肯定是罩着内衣,一个人不穿内衣或只穿外衣,或将内外衣穿错了位置,都不符合现代文明的标准,如果外衣、内衣都不穿,那就是不知羞耻了。同理,做人就要讲道德,从业要讲职业道德,不管人的脾气秉性如何,每个人的活动都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法律和道德各有各的作用,二者不可偏废。但在历史长河中,在现实生活中,却有许多很纠结的事情,让两者的关系纠缠在一起,很难做出理性的判断,需要用法治思维打开一个个“结”,让人们的思想和言行回归正位。

          远的不说,就说做为我国近代史开端的“五四运动”吧,“火烧赵家楼”和“痛打章宗祥”几乎成了维护正义的“抗议经典”,影响了一代又一代青年。但从法治的角度讲,纵然卖国贼罪不可赦,但在经过合格法庭审判之前,最多算是犯罪嫌疑人,其人身和财产权益仍爱法律保护,不容任何人随意侵犯。学生的过激行为包含了一个荒唐的逻辑:道德、政治问题大于法律。当年北大教授梁漱溟就站在法治的角度在《国民公报》上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学生的行为过激问题,可惜在当时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梁漱溟的开明忠告不但不被接受,还遭到人们痛恨,固执的梁教授也成了国人的笑谈。站在法治的角度,梁老先生没有错,尽管游行学生的动机是爱国的,道德上是高尚的,但过激行为的性质很像是穿错了内衣与外衣的位置。

          回到现实社会中,现在媒体上经常看到因一点小事随便打人的事件,如在公交车上有人因为没给孕妇或抱孩子的妇女让座而遭人打耳光,有的老人嫌年轻人不给自己让座而动手打年轻人,更多的是为争夺一时的便利而殴打他人,甚至出现国人在国际航班的飞机上为争座儿打架造成飞机迫降的事件。可见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国人的脾气是越来越大了,有的像是学古代的侠士来“行侠仗义”,有的很像梁山好汉“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做派,甚至还有点文化大革命“造反有理”的遗风,但这些人的行为按照法治思维分析,都是站不住脚的。从穿衣的角度看,这些人的行为就像是扒去外衣只穿着内衣来不恰当地展示肌肉;从法治的角度看,很像是自封为兼有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法官,以自己的脾气和道德判断做为断案依据,堂而皇之的做了一回只有法治的“公权力”才有的决断,并当即自行执行裁断结果,这在当今的法治大潮流下,这是多么的可笑、可悲!

          分析这些与法治思维格格不入的行为出现的原因,可以从人性、传统、文化、环境等方面寻找答案。有一个很耐人寻味的故事,说是一个小伙子出国后在国外找了个对象,一次小伙子在街上闯了红灯,外国姑娘说:你连红灯都敢闯,以后说不定会干出什么事呢,就与这个小伙子分手了。这个小伙子回到国内又搞了个对象,二人一起逛街时再也不敢闯红灯了,国内的姑娘说:你连个红灯都不敢闯,真没有出息,又和这个小伙子分手了。这个小伙子的同一种行为,之所以在国内国外出现“冰火两重天”的境遇,就与所处社会传统、文化、环境有很大关系。之所以闯红灯之类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反映了人们的从众心理,是人性在环境影响下的扭曲性适应,这对社会的法治建设是十分有害的。从穿衣的角度看,这种从众行为就像是人们根据环境更换或添减衣服一样;从法治的角度分析,就要找社会环境是否缺乏法治氛围的原因。现在社会上有些与法治建设不合拍的现象,一些披着道德外衣的陋习积重难返,一些官员不善于用法治思维解决信访等棘手问题,甚至在特权的庇护下不依法办事,对群众的思维产生了错误引导。社会上一些人违法甚至犯罪了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人们不以遵纪守法为荣,而将“违法而不受追究”视有自己的能耐和本事。另外,有些人还爱发脾气,如果发脾气中行为失控,就很像人脱去衣服出丑一样。但发脾气的似乎都占据某种优势:领导爱发脾气,是因为他有权力、资源和特权上的优势;强势的人爱发脾气,是因为他有能力、财力、人脉甚至体力上的优势。由发脾气进而胆大妄为的人甚至有可能觉得凭自己的能耐,可以突破道德与法治的底线而不受追究。这些“坏榜样”在一点点地侵蚀着人们的法治理想,也让某些人的脾气一点点地膨胀,进而率性而为,一点点脱离法治的轨道。所以,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迫切需要用法治思维来规范一下某些人的脾气,让这些人重塑一下自己的道德。

          由于我国是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长期的封建社会让专制思想根深蒂固,而民主思维不断式微,法治思维不断混乱甚至走向麻木,“大气则受、小气则斗”逐渐成了国人的习气。有些人思想上容易走极端,要么是不左不右,要么是不讲原则地盲目“中庸”,“法不责众”、“道德审判”成了国人的惯性思维。在当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网络“民意”汹涌而来,也出现了所谓的“意见领袖”来引导民意,但这样的民意是没有经过法治“驯化”的民意,有时是一种率性的发泄,有时是一种功利性的炒作。人们说“权利之下无真相”,但网络上在“水军”、删贴公司等利益群体的运作下,同样会掩盖真相。这样,法律的正义观与朴素的正义观会发生剧烈的碰撞,法治的“边界”在道德民意的冲撞下难以坚守,从而让法治思维日益模糊,让发泄的快感不断蔓延,最终会动摇法治的基础。不讲法治的社会,就像一个人们穿衣服不讲究的环境,现代互联网像一阵狂风吹打着本不整齐的着装,让人们的穿着更加零乱。从法治的角度看,在肯定网络监督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规范人们在网上的言行,用法治手段来规范互联网等新媒体的运行,既要善于利用网络的“风力”来“发电”,也要将“风”的危害降到最低。

          在现在大讲法治的社会,面对众多脱离法治自行其事的怪现象,我们不得不追问,为什么不通过法律的正当途径解决呢?我看还有一个效率和成本的问题。放下司法腐败、外来干预等因素不说,就是冗长的诉讼程序、高昂的诉讼成本就会让普通人望而却步,使人经过一番利益权衡之后,就会放弃依靠法治解决问题,从而采取以暴制暴、同态复仇等原始方式解决,或者通过法律以外的信访解决,或者找到法治系统以外的所谓“黑社会”来解决,因为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黑社会”也可以有机会代行一些社会管理的职权,这不得不说是法治的悲哀。分析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首先是法治的执行和保障不够完善,人们有时会对法治失去信心或耐心,认为求助于法治的解决途径不如直接发脾气解决省事,而且在道德的掩护下有时过头了也不一定受到法律追究,或者即使受追究了也觉得自行解决划算。这种现象就如同衣服破损了,找专业的修理师要花很多钱,并且既不方便也有实用,人们自然会找自认为方便快捷又实用的方式修补,至于非专业的操作,自然就难保规范有序了。

          从法治角度看,要消除人们“率性而为”、“道德审判”、“舆论审判”等非理性的行为,就需要建设一个法治的环境,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这与人们穿衣的环境是同样的道理。比如前面讲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打人的事件,受害人通过法治途径是可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由于受害人觉得自己在事件中道德有些问题,或者惧于成本而不愿追究,我们司法机关也懒得主动作为和加以引导,这些事件在经过一段时间发酵后就“烂尾”了。又如我们热议的“中国式过马路问题”,其实行人乱过马路的行为在韩国、英国等不少国家也存在,但这方面表现最好的是德国,那是因为德国是将乱过马路与个人信用联系起来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很完善,人们慑于成本而不敢乱过马路了,这对我国的道路治乱也有借鉴意义。还有见义勇为中因为行为过当,引起小偷等违法人员死伤问题,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如果防卫过当同样要负法律责任,见义勇为行为同样应受法律的约束,不能只考虑动机而放弃法律原则。同样,法律上虽规定有自助行为,但自我救济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以自助为借口随意扩大范围和限度,侵害了包括加害人在内的他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小悦悦事件”以及众多救人被讹诈类道德事件,我们不能站在人性的立场上讲人性,也不能站在道德的立场上讲道德,而应当站在法治的立场上讲人性和道德,用法治思维做一下深入思考。如果只站在道德的角度去思考,就如同扒去外衣只对内衣的样式和质地品头论足一样,所以“道德法庭”只能是在心中,而不可能设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从法治的角度去追问,一是问人们为什么不敢去施救?这里恐怕有一个法治能否有效保护救人者的问题。二是问为什么这个需要救助的人会讹诈?在社会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爱害者在困境中道德扭曲,而法治又有空子可钻,讹人的恶念就可能萌生了。所以,人性中有善有恶,人的道德水平有高有低,就看所处的环境激活了什么,如果环境因素激活人性中的善,这个人就会行善;如果环境让恶有了逃脱制裁的可能,这个人就可能变坏。所以,只有“内衣”和“外衣”的问题都解决了,才算真正解决了问题。

        法理通事理,法治如穿衣。道德就像内衣,其功能是遮羞的,现在还有塑形美体的功能;法治就像外衣,是为从事社会活动设计的,还兼有展示个人气质和职业特点的动能。所以,内外衣的款式、薄厚都有规范,衣服不能随意薄厚,也不能随意添加,“美丽冻人”是要付出损害身体健康的代价的。换到法治的角度,人不能根据自己的好恶而随意取舍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当然也有一个营造法治环境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讲,科学立法好比设计裁剪合身的衣服,全民守法如同根据环境穿着合适的衣服,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就如同营造合适的穿衣环境。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由于法治约束的松驰,某些人会将道德的“边界”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移动,相对应的是,丑恶的下限就不断降低,出现一些违法事件就不足不怪了。着名学者吴思说过:“正义的边界总是会老”。其实无人防守的边界不能算是边界,由于法治的“边界”无人把守或把守不严,实际的法律边界也会暗自移动,名义的法律边界也会羞答答地跟上,形成一些法律上的空白地带或灰色地带,让道德沦丧和违法犯罪有了可乘之机。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只有法治水平提升了,道德的“边界”也会跟着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平也会随之提高,有违法治的事件才会减少甚至消失。所以,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是多少的英明。当然,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我们要摆正法律与道德的位置,从现在做起,从各级官员做起,从司法机关做起,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将道德关进法治的笼子里,从而让法治的阳光更加灿烂,让这个世界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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