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研时曾经听到一位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说:“执法机关负责人向我承诺,只要我撤诉,执法机关保证在三年之内不查我。”如果有执法权力的机关真正兑现了承诺,则放纵了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从事同类行业者竞争上的不平等,造成了公民在法律实施上可以因人而异的误读。这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不作为,破坏的是法律文明。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倡导法律文明尤为重要。
倡导法律文明,需要尊重和崇尚法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既赋予义务,又保障权利,既维护合法权益,又制裁违法行为,蕴藏着深刻的文明内涵。法治建设,需要人人尊重和崇尚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让法律成为审视自身行为的底线,成为人们行事的依据与准则,在更广范围内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倡导法律文明,需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徒法不足以自行”。将法律束之高阁,就是在践踏法律;歪曲立法原意、背离法律原则去执行法律,同样是践踏法律。在矛盾凸显、利益交错的发展和改革时期,我们会遇到前所未有的疑难问题,切不能以法律规定不健全、不完善为由自由行事,必须按照法律原意与原则,科学地解释并严格执行法律,才不致于导致矛盾的恶性循环。
倡导法律文明,需要切实维护法律秩序。法治中国,必定是有秩序的中国。在秩序中产生文明,在文明中蕴含秩序。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要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自觉地运用法律法规调整社会生活,让人人成为维护秩序的参与者、监督者。不能像“凑够人过马路”,在追求“快捷”这一单个低层次、弱价值目标的同时,对“安全”终极价值形成了挑战,后果必定是动摇了更多人对秩序的当然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