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一、 家庭暴力的含义、特征、形式、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在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的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的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夫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要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和特性
我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维系家庭成员之间,这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家庭暴力多具有复杂性和持久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而且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
(三)家庭暴力的形式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攻击的行为,如:殴打、打耳光、推搡、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接触。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为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人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日益突出的家庭暴力,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家庭暴力往往使受害人的情感、肉体、心理遭受巨大折磨,人格受到羞辱和贬低,严重的导致残疾活着死亡。
家庭暴力严重的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家庭暴力使受害者不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
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了下一代人健康成长。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往往由家庭折射至社会,受害的未成年人除自身的学习、生活质量下降外,有些人还较早的出现暴力倾向,严重的还会走向犯罪的道路,而未成年人素质的降低已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的隐患。
二、 家庭暴力的成因
司法的默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经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为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利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三、反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建立多层次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1、充分发挥基层村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责任。
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全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止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
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和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规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威慑。
完善家庭暴力救济措施之设想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和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及社会实践。反家庭暴力法应包括以下内容:保障性规定。即通过法律条文对家庭成员各自在家庭中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以此保障父母、子女、夫妻在共同的家庭生活中各自独立而又相互关联的权益。
2、制裁性规定。在该规定中应构建选择性制裁规范与强制性制裁规范相互协调运作的制裁模式。选择性制裁规范,主要针对家庭成员中成年者之间不是很严重的身体伤害或精神虐待,其方法主要由有关执法部门根据受害者的选择,而对施暴者采取的惩罚措施。3、设立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不允许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的。婚姻法的这方面规定不但不利于打击家庭暴力,反而会助长家庭暴力的蔓延之势,因而在家庭暴力法中设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也具有可行性。4、社会保障性规定。家庭暴力问题唯有通过整体制度的配合才能得到解决。由于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多有心理障碍,且施暴人和受害者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暴力。因此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出了规定保障性、惩罚性、赔偿性的条款外,还应规定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5、规定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救济措施需要强有力的执法处理部门来保障实施,对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定义务的直接责任人,若对家庭暴力不予制止和处理,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改革诉讼制度
设立婚姻家庭法庭和合议庭。婚姻家庭案件目前在我国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离婚又占婚姻家庭案件的90%以上,而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又占一半以上.婚姻家庭由于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适用法律的不便操作性,以及其他各方面的负面影响,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往往难以得到妥善解决.为此,有必要在较大市、县的或家庭暴力案件较多的市、县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设立专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庭和合议庭。
针对当前家庭暴力基本上是针对妇女及未成年人这一特点,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建立女陪审员制度,吸收经过培训的妇联干部作为陪审员,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建立自诉与强制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模式。由于目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法盲、半法盲或是未成年人,再加其他因素的影响,很难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采取自诉这种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有必要由检察机关根据受害者行为能力与施暴者的侵害程度来建立强制诉讼制度。
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但是“家庭暴力不是一下通过适当的法律干预就可以消除的简单的法律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通过社会的根本性变革和对待妇女儿童的根本性变化才能消灭。”因此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我们仍需做长期艰苦的努力。
从更高的意义上讲,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利用法律的武器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增进两性成员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必将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