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于1990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3月生育一子赵刚(化名)。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纠纷,原告于1995年10月来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婚生子抚育费支付方面分歧较大,最终调解未果。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判决如下:
一、依法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婚生子赵刚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担负小孩抚育费2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止,被告于每年的5月31日前给付当年抚育费2400元。
三、共同财产依据原被告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分割。
这是一件普通的离婚案,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判决表面上并无瑕疵,但关于孩子抚育费给付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却时常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一
2011年7月,赵刚来院起诉,要求其父赵某继续支付其高中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按照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当时的判决文书,赵某只需支付赵刚生活费用至2010年3月,即婚生子赵刚18周岁止,其后就不需要再负担赵刚的抚育费用了。但是,赵刚尚在校学习系高中生,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只靠其母的经济能力,赵刚很难继续学习,甚至无法维系其正常的生活。为了完成学业,赵刚只能将其父告上法庭。
情况二
赵刚年满18周岁前遭遇意外事故,瘫痪在床,18周岁后也无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的照顾才能够维持生命。但是,赵父按照离婚时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判决书中的规定,只支付赵刚生活费至赵刚18周岁止。18周岁的赵刚,无奈之下只能将其父告上法庭,要求其父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育费以供赵刚生活所需。
情况三
赵刚在10周岁时,成为了一名小有名气的童星,所赚取的酬劳完全可以满足其正常生活。相反其父却因病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都保证不了。在这种情况下,赵刚虽然不足十六周岁但已经在经济方面有独立生活能力了,如果硬性地执行法律文书的话,只能给赵父本已经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赵父只能选择起诉,要求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减少或者取消其所要支付的抚育费。
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中通常会引用“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18周岁”,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关于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从此法条的规定中,可得出这样一条结论,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用不宜硬性地规定为“十八周岁”,否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如笔者所列举的三种情况,极易给当事人带来新的诉讼,不仅耗费审判资源,而且当事人也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所以,笔者认为把“支付抚育费至婚生子18周岁”表述为“支付抚育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这样更加符合现实情况。
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此条可推断出,未成年子女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处于并列位置的,二者有一定的交集但又不完全重合。多数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但也有特殊情况,即有独立生活能力。同时,已经成年的子女也可能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比如残疾、痴呆等情况。所以“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弹性要高于“18周岁”,也就是说,当法律文书中用的是“有独立生活能力时”而不是“18周岁时”,会给法律文书执行中提供更广的空间与范围,可以进行法律解释以便于减少诉讼。《婚姻法》较之《最高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关于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在两法条之间出现冲突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第二、最高人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见,不仅文字层面“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内含与外延要更多于“18周岁”,而且“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法律条文的解释当中也是倾向于通过“不能独立生活”的字眼弥补“18周岁”这一规定。
第三、夫妻离婚时,往往人身财产关系会分的比较明确,不会因为拖得太久出现误差。然而,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会历时几年、十几年,在这段的时间内,会有很多无法预知的事件,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准确性与能动性,我们应该采用更为科学、更容易对突发事件进行解释的措辞。这样一来,也有利于法律文书的稳定性,即不会轻易被推翻,产生新的诉讼。
所以,笔者认为“支付抚育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较之“支付抚育费至18周岁止”更为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