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切实履行起责任,把现有法律用好用足,执法部门才能摆脱执法不严的诟病,并获得国家机关的应有权威
两个多月过去了,渤海漏油事件非但没有画上句号,反而因怠慢拖延愈演愈烈,污染面积从“200平方米左右”增加到超过840平方公里、油基泥浆溢出量也从预计的1500桶增加到了2500桶。
与有关部门的三令五申、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不同,肇事者美国康菲公司似乎颇为从容,不仅违抗国家海洋局的清理期限,“遮遮掩掩、刻意隐瞒”,直到被事实逼到了墙角,才勉强承认之前未尽力排查溢油风险点。
更令人诧异的是,面对如此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康菲公司非但不以为耻,反而在其官网招聘公告上,将这一事故作为其“品牌广泛传播的机遇”,宣称事故使该公司的“知名度得到了很大幅度的传播”、“业务成交量同比大幅度提升”。这不啻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放弃,也是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嘲讽。
黑压压的海水,轻飘飘的姿态。作为一个跨国企业,康菲公司面对污染事故如此轻描淡写,让人知道了什么叫“南橘北枳”。的确,国家海洋局区区20万元的上限罚款,与国外动辄上亿美元处罚相比,不过是挠痒痒。这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解释康菲公司的淡定,它似乎扼住了中国环境法律制度漏洞的“命门”。
事实果真如此吗?中国的环境法律确实有待健全完善,比如,亟须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制度弊端,改变“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的管理不足等。但在法律修改之前,其实我们仍有其他约束性条款,仍有别的“硬手段”扼制康菲公司的种种行为。
对相关监管部门来说,除了督促和谴责,还可进一步调查蓬莱油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三同时”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有关部门也可以克服所谓“核算方法不明确”的不足,尽早匡算生态损失,代表国家提出生态损害赔偿;或者,协助渔民搜集受损证据,要求肇事者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八)新鲜出炉的背景下,还可以考虑适用“污染环境罪”,向司法机关移送相关犯罪嫌疑人……把现有法律用好用足,有助于执法部门摆脱执法不严的诟病,维护国家机关的应有权威。
作为蓬莱油田的最大股东,中海油虽然不是“肇事方”,却也无法完全置身事外。一方面,就漏油事故本身而言,中海油确应“强化监管职能”,以其专业能力尽到对康菲公司的约束、制衡之责,进而维护本国利益;另一方面,透过一起起安全事故,中海油也应反思其发展目标与监管技术能力的匹配,反思其“国际招标、引进外资”的开采模式,更好地承担央企的重要使命,特别是在国际合作中更好发挥作用。
甬温高铁事故后,事故严查、安全排查、高铁降速、列车召回……这些后续措施和理念转变,正在给人民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代,也成为发展理念转变的契机。现在,面对渤海漏油事件,同样不能轻轻放过、不了了之,而应通过严肃查处,变“罚酒三杯”为“举一反三”,给民众、给环境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