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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判与执行的对接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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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武占良 张翠芳 段文杰  发布时间:2011-04-08 16:14:41 打印 字号: | |

        审判和执行是诉讼程序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是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的基本工作,也是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的价值所在。审判结果是对当事人的主张或行为在法律上所作的评判该评判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代表国家意志。在审判工作中,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实现审判目的和价值的根本保证,执行即是诉讼程序的继续,也是最后终结诉讼程序的必要手段。审判与执行形同于左右手,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可以说审判与执行系“一母所生”的双胞兄弟,两者心意相通,默契配合、亲密无间。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诸多方面的原因,如:审执分立,重审判、轻执行的传统思想作祟,审执一盘棋的全局观念淡薄等等,两者未能实现完美的对接,导致部分法官“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只管审判、不管执行,审判与执行在一定程度是各自为政,其结果不可避免的最终从另一个方面导致了自身案件的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大大降低了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的公信力。下面笔者就审判与执行的对接存在的问题作一下简要分析

        一、审执分立和审执合一体制的比较

        首先,比较一下当前的审执分立与先前的审执合一制度,孰优孰劣。审执分立从根本上解决了一名法官对一起案件一包到底的问题,一起案件多阶段多人参与,因此大大增加了司法的公开和透明度,为实现阳光审判、阳光执行确立了制度上的保障,解决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司法的有效监督问题,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了暗箱操作,大大降低了由此而产生的司法腐败,从这一方面来说,审执分立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但与此同时,从审执的对接角度来讲,审执分立制度,也从一定意义上割裂了二者的关系。

        执合一,是指同一起案件的审、执行工作是由同一名法官或同一合议庭负责并进行。法官或合议庭,从审判到执行,自始至终熟悉案情,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案件的关键点、矛盾的结合点了熟于胸。从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角度,承办案件的法官或合议庭会考虑的更全面、更周全、更细致、更深远,既要考虑审,还要考虑到执,法官的责任感、压力感更强、更大,这时法官的责任不只是解决审的问题,而是立足于如何从根本上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审和执的落脚点最后都要落在定纷止争的结果上,从解决深层次矛盾着手来审和执。因为审执合一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包案,一包到底,所以承办的法官或合议庭更会从审、执的全过程、全方位、多角度综合考量,一是能在审理阶段解决的决不会拖到执行阶段解决;二是既使到执行阶段,也不会作茧自缚,自缚手脚,决不会出现因为判决自身的原因而导致不能执行这种情况,退一步讲很少出现。所以审执合一会使更多的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做到了案结事了,在进入执行阶段之前就已有效消化,既使进入执行程序的部分案件,也不会出现因判决问题而不能执的局面。这是因为在审判的同时,就必然考虑到了将来执行将遇到的麻烦、难点等问题,同时这也是责任使然。从而不仅会大大降低将来案件执行难的情形,也会尽量避免信访案件的产生。

        从审、执的优质、高效上来讲,审执合一更为优越,而审执分立,一起案件更换不同的法官,新法官就要从头熟悉案件、案情,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最起码,从熟悉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的家庭住址、想法、性格,矛盾的焦点来讲,重新熟悉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而审执合一呢?却恰恰避免了这种可能。

        从审、执两个阶段的有效对接上来讲。我认为,审执合一会更优于审执分立制度。但是我这样讲,不是想复辟,不是想从现在的审执分立再次回归到原来的审执合一时代,而是想如何把审执合一的长处和它里面科学的东西、好的方法嫁接到现在的审执分立这一当前制度中来,更好的完善审执分立这一制度,探讨如何使审执两者实现更好的、有效的、更加完美的对接,使二者的关系更加顺畅。

        二、诉讼主体信息不完整导致的审判与执行对接中存在的问题

        前在审判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上流于形式,诉讼主体的身份在审判阶段没有得到真正的核实和确认,以致裁判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不完整,或缺乏当事人确切具体的身份信息。有的只有姓名、住址,特别缺席裁判的法律文书中,出现被告的住址或住所地、年龄等不详或不写。从我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法律文书几乎很少甚至没有注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而身份证号码是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唯一标识,没有身份证号码,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就没有定准当事人。根据我国国情,同乡同村、同一社区,音同字不同或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同时,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也越来越频繁,流动范围也越来越广,住所地越来越不固定,原地址或变动、或撤销、或拆迁,如果法律文书中不注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给确定谁是真正的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不便和困难。当事人身份不完整、不确定,也有失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审判中对当事人的身份未得以明确,进入执行程序后,无形中就会带来诸多困难。在实践中,当事人名字音同字不同或同村同名同姓,以致被执行主体难以确定,存款无法冻结、扣划等等,致使案件难以执行的情况屡屡发生。如:执行二庭执行的被执行人马文贞一案,马文贞是以自己的同胞兄弟马文争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审判中也是以马文争的名义进行诉讼的,裁判文书确定的当事人也是马文争,但是马文争已于二十年以前即已死亡,进入执行阶段后,根据申请人的指认,对马文贞采取拘留措施时,他提出“我不是马文争而是马文贞,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抓错人了”,他的身份证也是马文贞,后经向户籍查询没有马文争这个人;执行一庭执行的被执行人闫解平一案,判决被执行人的名字是闫解平、年龄36岁,执行中,经查无闫解平此人(缺席判决),根据当事人的指认被告应是闫杰平,而闫杰平的年龄却是28岁。审判中核实当事人身份,关键是应核实其身份证号码,如只听当事人一说叫某某,而不核实身份证号码,很容易导致误判。所以在审判中核实确定好当事人的身份,注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也是实现审判与执行完美对接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建立审、执信息有效共享机制,以达到审、执的完美对接

        当前实际情况是,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不移送审判卷宗,主要材料是由当事人提供的符合执行立案条件所需的部分材料。尚未建立或形成在审判与执行之间传送审判信息(诸如财产保全措施等)的相关的有效机制,在对此类问题的衔接上,当前审执之间存在一些沟通不畅的问题。比如,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如冻结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为1年等,因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每一案件审理的期限长短也不尽相同,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或法律文书生效后未及时申请执行等等因素,就决定了关于上述期限在审执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一个“真空地带”,就有可能出现审执不能对接或无法对接的情况。由审转入执行阶段后,当事人基于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或一时的疏忽,未向执行的法官通报财产保全等审判中的信息,而致冻结的存款、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超期,发生了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转移、变卖或灭失的情况。由于院自身的信息沟通机制存有缺陷,这种风险责任完全由当事人承担也不尽公平,根本原因在于执没能做到完美无缺的对接,信息沟通不畅。因此将审判中的一些必要的信息流转、传输到执行阶段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建立一个审、执信息共享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流通、管理,以实现审、执之间的互动与配合。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必要制作一个针对该案的综合信息表,表中记载当事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调查、控制的财产状况等信息,同时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专门作的相应介绍的信息,信息表连同立案材料一并移交执行机构,以避免执行时引发意外事件

        四、加大立案审查、审、执风险的提示力度,是实现审、执完美对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在审判阶段,不断向当事人传达诉讼和执行风险的信息,明确告知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后果,充分认识申请执行的风险,慎重提出执行申请,促使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增强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向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提供财产线索,对经初步审查,确认被执行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的,耐心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在不影响时效的前提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暂不进入执行程序,从源头上减轻执行压力。这一点,是实现审、执有效和完美对接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审判的目的,最终还要落在得以执行上。审判再完美,执行不了,审判也是空洞的。执行是为了保障审判,服务于审判,同时审判也要保证能得以执行。

        五、提高司法文书的质量,实行判后答疑是实现审判和执行完美对接的重要保障

        提高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水平,要让当事人读的懂,看的明。不使用模糊术语言或抽象、模棱两可的文字,避免当事人任意理解、出现理解歧意,同时做好法律文书的判后答疑工作;加大判后法律释明力度,做好法律释明和权利义务告知工作,使义务人明确知道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提高自动履行率,提示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此来预防、减少将来执行工作执行难、难执行情况的发生。例如:2010年春天,执结的一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该案05年立案,五年来,执行法官穷尽一切手段,未能查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将所有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但法律上苦无证据,对其采取二次拘留,仍未能履行。主要原因在于被执行人对判决不满、不服,所以不会心甘情愿的自觉去履行判决,该判决写的非常专业,当事人年不懂,又没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故导致执行困难。后经释法明理,当事人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再如: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因为被告妨碍了通行、排水而请求365bet现场走地盘_完美体育365官方网站_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并恢复原地貌。如果判决恢复原地貌,恐怕既不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也不利于双方及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的进步,更不利于执行,甚至无法执行。原貌是什么样子的,很难说的清,所以像此类案件,能否判决排除妨碍,只要不妨碍通行、排水就行了,这样当事人的矛盾会小一些,执行起来也会更易于操作。如果判决,恢复地貌,执行难度可想而知

        中国有两句俗语,一句叫“万丈高楼平地起”,还有一句叫“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就审判和执行而言,审判是基础,执行效果好的案件,肯定是审判审的好,也就是基础打的牢的案件;如果审判有问题,执行也肯定出问题。这应该就算是审判和执行的内在联系或辩证关系。这篇文章笔者更多是站在执行的角度,来审视审判,站在执行的立场来评判和要求审判,也可以说是为了执行来挑审判的毛病,给审判提更高的要求,目的是使审判和执行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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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武占良 张翠芳 段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