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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责令辞职"到问责制度化 中国问责制步入提速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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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24 08:28:17 打印 字号: | |

            景——中国的问责之路:从“责令辞职”到问责制度化

            纵观中国的问责之路,十几年来也经历了多次大的发展,每一次的发展都是一个渐进和完善的过程。

            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颁布,出现“责令辞职”一词。

            7年后,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除了“责令辞职”外,“引咎辞职”也开始被人熟知。

            2004年,中办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于引咎辞职的规定更为细化,共有9类情形适用。

            2008年,被称为“官员问责年”。这一年,重大安全事故在中国各地频发,山西襄汾溃坝、三鹿奶粉事件、瓮安事件等,无不引起巨大反响。

            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界定了问责的7种情形,也明确了问责的程序。对官员问责开始制度化。

            近日,《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正式对外公布,首度将北京市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

            相比2009年7月出台的“全国版问责办法”,京版问责办法更加严格。与此同时,相继出台细则的广东、重庆等地也均将各地的党委领导列入了问责范围。中国问责制正全面步入提速轨道。

            问责主体提升是一大进步

            京版问责办法将问责的对象由政府领导扩大至党政领导干部,首次将北京市党委领导纳入问责范围,即党委和政府作为问责第一责任人。

            点评:问责的实施首先要解决问责的主体问题,过去没明确,现在北京将问责主体由专门机关和职能部门扩大到党委政府,问责主体提升就是一大进步。以前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这对行政官员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党委领导的决策,往往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如果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就无法让被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无法让群众满意。

            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

            京版问责办法规定,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点评:从已经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的典型案例来看,被“问责”的官员大多缺乏政治责任心、道德责任心和行政责任心,失去民心和社会公信力,复出会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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