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市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在小区内玩耍时,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据录像资料显示,司机观察了一下血泊中的乐乐,未采取任何措施,随即离开现场。目前,肇事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对肇事司机进行血液抽查,发现其并不是酒驾。通过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和评估,发现该车后视镜及倒车雷达影像均有效。
当罪恶的车轮反复压向一个没有任何自卫能力的3岁孩童时,相信每一个稍有良知的公民都会感到心碎,生命在宝马车轮之下,原来如此不屑。宝马碾童事件,碾碎的不只是幼童的身体,同样碾碎了司机的人性,拷问着人们的道德底线,以及现行的交通法律法规。
也许人们还不曾淡忘轰动全国的张金柱事件,1997年8月24日,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时将苏东海、苏磊父子撞翻,并把苏东海和两辆自行车拖挂车下狂奔1500米,年仅11岁的苏磊当场死亡,父亲苏东海重伤。此事被媒体报道后,民意的强烈反应,舆论界口诛笔伐,司法界激烈讨论,最终,案发5个月后,张金柱因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
江苏宝马碾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同样引爆了各大网络论坛,在搜狐的新闻跟帖中,短短几个小时多达10万人发表评论,几乎一边倒地声讨宝马司机缺乏人性,缺乏基本的道德底线,应该受到严惩。甚至有江苏网友称:“为江苏有这样的人感到可耻”、“如果这种不判死刑的话,那死刑可以取消了”……
与张金柱案相比,碾童的宝马司机更为恶劣,事后查明,司机并非酒驾,车后视镜及倒车雷达影像均有效。我们当然不愿意用恶意的心态去猜度肇事司机此刻的内心,但这些细节和证据都表明,他事发当时的意识是清晰的,肇事车辆的性能是完好的,这样,反复碾压的动机似乎就很明显:担心碾伤幼童后留下长久后患,索性碾压致死,一次性赔钱了事。
真正让人感到可怕的并不是一起恶性交通事故,而是肇事司机的这种狂妄且冷漠的心理动机:碾伤不如碾死。道德沦丧,人性俱失,生命在权钱思维下变得苍白无力。从监控录像看,案发后,司机并未及时施救,而是大步流星的下车离开,可见并非交警事后推测的“惊慌失措所致”。
产生这种“碾伤不如碾死”的心理动机,在笔者看来,仍然跟交通肇事罪量刑过轻有关系,不是拿“仇富”说事,对有钱人来说,交通肇事的犯罪成本太低,不足以对司机造成巨大威慑,是不容争论的事实。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来论处,宝马司机最重也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在网友和读者中,讨论得最激烈的就是宝马司机的行为除了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还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成立,理应严惩缺乏人性和基本道德的肇事司机,相信法律会给民众一个公允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