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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啤酒瓶致对手供货难 “雪花”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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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记者陈宝云 通讯员高冠军 吴连才  发布时间:2010-09-06 14:41:17 打印 字号: | |
          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啤酒瓶,导致对手有酒无瓶可装,供货难的窘状。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近日,承德市工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区工商局组织执法人员立即开展市场检查,依法保护“青岛”、“TSINGTAO”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雪花”处以2万元的罚款。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家啤酒企业在一个地区的啤酒瓶总数有限,如若企业的啤酒瓶数量急剧减少,终端就会因啤酒瓶数量不够而难以向经销商提货,继而影响到啤酒的最终销量。

          据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目前在承德市场上由华润雪花啤酒(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啤酒,大量使用该公司特有的啤酒瓶(瓶颈处有“青岛啤酒”、“TSINGTAO”注册商标),既使购买者误认为上述两个企业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又由于雪花啤酒大量回收利用该公司特有的啤酒瓶,严重影响了该公司专用啤酒瓶的周转使用,损害了其商品信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8月16日,承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双桥区某批零商店的下二道河子村库房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经营的雪花啤酒中掺杂使用青岛啤酒的包装瓶。经随机抽样发现,库存啤酒中青岛啤酒的包装瓶占全部包装瓶的20%左右,库存回收瓶中青岛啤酒的包装瓶占20%左右,其行为已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即刻对使用青岛瓶的雪花啤酒予以扣留。

          执法人员认定,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带有“青岛”、“TSINGTAO”注册商标的啤酒瓶,已不仅仅是装啤酒的容器,而是与青岛啤酒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瓶颈上特制带有“青岛”、“TSINGTAO”商标字样,既是青岛啤酒区别于其他啤酒的特殊标志,也是该啤酒包装、装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擅自使用标有“青岛啤酒”和“TSINGTAO”注册商标的包装瓶,既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青岛啤酒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

          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构成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来源:燕赵都市网
        责任编辑:记者陈宝云 通讯员高冠军 吴连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