矾山法庭在“三提升”活动中,为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充分发挥案件调解方式灵活多样的优势,在合法的前提下,灵活多样地进行案件调解。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及案件简单、复杂的具体情况,不硬性要求当事人同时到庭,而是由法庭承办人员适时适地地把当事人可以分开调解,分开时间调解。调解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最大限度地吸收民调、司法和当事人亲朋好友参与。调解地点不局限在法庭上,可以灵活选择在当事人家中,村委会办公室,乡调解中心,也可以电话调解。调解工作可以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各个阶段。调解内容可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可以将双方不同矛盾,不同纠纷一并解决。
近期该庭在处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时,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答辩称这些费用应该由侵权人赔偿。并提出2009年10月,原告到被告家中索要赔偿,并在被告家中发生冲突,致被告之子受伤,要求另案起诉原告,这样必将形成一宗连环案。
原来,原、被告本属雇佣关系,被告张某在矾山开了一日用品超市,原告刘某给被告开货车拉运货物。原告诉称2009年6月与被告一同到宣化运货,返回途中在宣化洋河南段被三个青年用刀砍伤(该案一直未侦破)。
接案后,承办法官从当事人出发,为当事人着想,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快化解双方矛盾为目标,积极采用调解的方式使两案合并调解,一起解决。他们先后多次在法庭上,通过电话,到当事人家中解决案情,做原、被告思想工作,并请原、被告代理律师和亲朋好友一并参于案件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以双方消除前嫌,和好如初,被告答应再补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原告答应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