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从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2008年以来审结民商事案件6336件,调解、撤诉5516件,调撤率达87%。 合法自愿调解,实现定纷止争。该院实行了从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庭长、主管院长、院长的梯次进行、自下而上的全员调解,从立案、庭前、庭审、庭后到判后的全程调解,推行了跨庭室、跨案件种类的内部协调机制,实现了审判资源利用最大化。尊重当事人决定调解开始时机、调解方式方法和调解协议内容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知识、诉讼能力的不同特点,进行通俗易懂的释法解疑,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解决纠纷。 把握当判则判时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规定了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及时审理,依法裁判。对当事人虚假诉讼、假借调解拖延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方案显失公平致使守约方合法权益受损失的,审判人员依法及时裁判,防止了不当调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调解协议督促条款、担保条款适用,促使案结事了。在调解过程中,关注义务履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诚意,在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的同时,注重引导当事人适用督促条款、担保条款,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减少执行压力,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