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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工男子无罪被羁押210天获国家赔偿2.6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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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7-21 08:33:05 打印 字号: | |
        张尚强在申请国家赔偿公开听证会现场。(资料图片)

            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日前尘埃落定。

          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讨论认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此前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事项不当。张尚强没有犯罪事实,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尚强的逮捕属于错误逮捕,侵犯了其人身自由。

          7月1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重新作出复议,要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张尚强被羁押21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26340.30元。

          但张尚强在羁押期间患上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决定书中称不能证明系统性红斑狼疮与被羁押有因果关系,且没有侵犯其生命健康权的情形发生,未予认定。

          张尚强的代理律师徐德军昨天表示,张尚强的疾病确实是在羁押期间染上的,治疗费用是通过司法救助渠道,还是再次向深圳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张尚强还在考虑中。

          张尚强案报道详见《广州日报》2009年12月28日A10版、2009年12月30日A28版、2010年4月10日A10版、2010年5月21日AII7版、2010年6月11日深圳新闻版

          最新进展

          省检认定错误逮捕支持赔偿

          据了解,本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复议决定事项不当。

          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讨论,决定撤销该《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于7月5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送达纠正决定通知书。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南山区人民检察院11月5日的《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且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张尚强没有犯罪事实,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尚强的逮捕属于错误逮捕,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应予以赔偿。

            因错误羁押获赔2.6万余元

          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7月16日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深南检刑赔通字[2009]2号《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张尚强被羁押21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25.43×210=26340.30元。

          但是,张尚强提出的关于其生命健康权方面及其相关的误工费、医疗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赔偿请求被驳回。深圳市检察院认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发病系多基因遗传所致,不能证明患系统性红斑狼疮与被羁押有因果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在被羁押期间有被侵犯其生命健康权的情形发生。

          事件回顾

          2009年2月28日,张尚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羁押,至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共羁押210天。

          2009年11月5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尚强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9年11月19日,张尚强以错误逮捕为由,请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给予国家赔偿。

          2009年12月11日,南山区检察院作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1月11日张尚强不服要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复议。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7日指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对张尚强案作出不起诉决定。4月29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重新认定张尚强有参与敲诈勒索的嫌疑,但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文/记者高靖 实习生黄宁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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